
漢 代對成年人所征的丁口稅。《漢書·高帝紀上》:“﹝四年﹞八月,初為算賦。” 顔師古 注引 如淳 曰:“《漢儀注》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賦錢,人百二十為一算,為治庫兵車馬。” 元帝 時 貢禹 有改“年二十乃算”之請,見《漢書·貢禹傳》。
算賦是中國秦漢時期征收的一種人頭稅,其核心含義是按人口數量征收的賦稅,主要針對成年男女。以下是詳細解釋:
算賦是以“算”為計量單位的人頭稅制度。“算”既是計稅單位,也指代應繳稅款。其征收對象為15至56歲的成年男女,具有強制性、普遍性的特征,是國家財政的重要來源。東漢許慎《說文解字》釋“賦”為“斂也”,即征收稅賦之意,印證其稅收本質 。
一“算”通常為120錢(漢代貨币單位)。《漢書·高帝紀》載:“初為算賦”,顔師古注引《漢儀注》:“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賦錢,人百二十為一算” 。
惠帝時推行“早婚免稅”,規定“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漢書·惠帝紀》),以懲罰晚婚行為 。
算賦始于秦代,漢承秦制并完善。其征收強化了中央集權,但也加重平民負擔。據《史記·平準書》記載,武帝時期因戰争頻繁,算賦一度增至“人百二十錢”,成為民衆疾苦的誘因之一 。至東漢末年,算賦逐漸被戶調制取代。
權威參考來源:
“算賦”是秦漢時期政府向成年人征收的一種人頭稅,其核心特點及曆史演變如下:
算賦起源于商鞅變法時期的秦國,最初稱為“口賦”。漢代正式确立為制度,規定15至56歲的成年男女每年需繳納固定金額的稅錢,作為國家財政的重要來源。
算賦收入主要用于軍事開支(如購置車馬兵器)和國庫儲備。其稅率調整反映了不同時期的經濟政策,直接影響民衆負擔,如武帝時期的高稅率與對外戰争需求相關。
對少數民族地區采取差異化征收,如要求繳納麻布或“賨錢”40錢。
提示:如需更完整的曆史細節,可參考《漢書·高帝紀》《漢儀注》等原始文獻(綜合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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