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即讼堂。 唐 李白 《赠从弟宣州长史昭》诗:“讼庭垂桃李,宾舘罗轩盖。” 傅尃 《梦蘧于临武县》诗:“讼庭如水吏人閒,官舍萧然昼掩关。”参见“ 讼堂 ”。
讼庭是汉语中具有历史沿革的复合词,原指古代官府审理诉讼案件的场所。据《汉语大词典》解释,“讼”指诉讼、争议,“庭”指厅堂或院落,合称特指司法机构处理纠纷的场地。唐代诗人李白在《赠从弟宣州长史昭》中“讼庭垂桃李,宾馆罗轩盖”的描述,佐证了该词在唐代已用于指代官衙审案之处。
在现代汉语语境中,该词保留了两层引申含义:一是指法院的别称,常见于文学作品中用以增强庄重感;二可比喻存在争议的领域,如“学术讼庭”等修辞用法。根据《现代汉语规范词典》,其核心语义始终围绕“解决争议的正式场合”展开。
词源考证显示,“讼庭”最早见于《后汉书·百官志》,记载汉代郡守下设“决曹”官职“主罪法事,坐讼庭”,印证其作为古代司法场所的原始职能。这种历史语义的延续性,使该词在法律文书和文史研究中仍具使用价值。
“讼庭”是汉语词汇,指古代审理诉讼案件的场所,即法庭。以下是详细解释:
基本定义
“讼庭”即“讼堂”,指古代官员审理诉讼案件的公堂或法庭,是处理民间纠纷、诉讼的正式场所。该词由“讼”(诉讼)和“庭”(场所)组合而成,字面含义为“处理诉讼的厅堂”。
文学出处与用法
结构与近义词
文化意涵
古代文献中,“讼庭”常与“吏人闲”“官舍萧然”等描述结合,体现官员审案的肃穆氛围,或借以表达对清廉司法的期许。
“讼庭”是古代司法体系中的重要场景,兼具实用功能与文化象征意义,常见于诗词、戏曲等文学作品。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案例或历史背景,可参考《窦娥冤》等经典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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