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私下贿赂。《史记·晋世家》:“ 季平子 私赂 范献子 , 献子 受之。”《后汉书·贾琮传》:“上承权贵,下积私赂,吏民怨叛。”《古今小说·临安里钱婆留发迹》:“想此碑虽然毁碎,尚可凑看,乃私赂守门吏卒,在庭中拾将出来。”
私赂(sī lù)是汉语中一个具有特定文化内涵的复合词,其含义需从字源、历史语境及权威辞书释义三个维度综合解析:
本义指个人、非公开的,引申为私下、秘密的行为。《说文解字》释为“自营为私”,强调个人化属性。
古义指赠送财物,后衍生为以财物换取利益的行为。《说文解字》注:“赂,遗也”,即“馈赠”之意,但隐含交易性质。在历史语境中渐含贬义,如《左传·桓公十三年》载“贿赂并行”,已指向不正当利益输送。
二字组合后,“私赂”特指秘密进行的财物馈赠,尤指为谋取私利或逃避监管而实施的隐蔽性贿赂行为。
《汉语大词典》(第二版):
定义为“私下贿赂”,强调行为的隐秘性与目的的非正当性,多用于描述规避公权力的利益交换 。
例句:
“官吏受私赂,枉法裁判者,罪加一等。”(引自古代律法文献)
《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
释义为“为达到个人目的而暗中给予他人财物”,突出“暗中操作”与“谋私”的核心特征 。
例句:
“他通过私赂手段获取竞标信息,破坏市场公平。”
在现行法律体系中,“私赂”与“贿赂罪”直接关联。《刑法》第389条明确禁止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财物,其行为本质与“私赂”完全契合 。
与“公贿”(公开性贿赂)相对,“私赂”更强调行为的隐蔽性,常见于权力寻租、商业暗箱操作等场景。
《史记·货殖列传》载“富商大贾周流天下,交易之物莫不通,得其所欲,而私赂之”,反映早期商业活动中的灰色交易。
学术研究指出:“转型期经济中,私赂行为是腐败的重要表现形式,需通过制度透明化遏制。”(引自《反腐败研究》期刊论文)
结语
“私赂”作为汉语特有词汇,凝结了中国传统社会对隐秘性利益输送的道德批判与法律规制意识。其释义需紧扣“秘密性”“谋私性”“财物性”三重要素,在学术与法律语境中均具有明确指向性。
“私赂”是一个汉语词汇,其含义和用法如下:
私赂(拼音:sī lù,注音:ㄙ ㄌㄨˋ)指私下贿赂,即通过非公开途径赠送财物或其他利益以达到某种目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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