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犯人交纳钱财以免除杖刑。《醒世姻缘传》第十二回:“ 珍哥 绞罪, 鼂源 有力徒罪, 伍圣道 、 邵强仁 无力徒罪, 海会 、 郭姑子 赎杖。”
赎杖指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中,罪犯通过缴纳财物抵免杖刑的刑罚替代方式。其核心含义包含以下三方面:
指用财物抵偿刑罚。《说文解字》释为“贸也”,即以财物交换(免除惩罚),如《汉书·张释之传》载“赎为庶人”,即以金赎罪 。
古代五刑之一,指用荆条或竹板责打犯人背、臀、腿的肉刑。《唐律疏议》明确将杖刑列为法定刑罚,分六十至一百共五等 。
“赎杖”即通过缴纳特定财物(如铜、绢)替代实际杖责的执行。
主要面向特权阶层(官员、贵族)及特殊群体(老幼、残疾)。《唐律》规定:“诸应议、请、减者……犯杖罪则赎”,明确官僚贵族可依法赎免杖刑 。
历代按刑罚等级设定赎金。唐代杖六十赎铜六斤,每增十等加一斤,至杖一百赎十斤;明代则以钞、钱或劳役折算,如《大明律》载“杖六十,赎铜钱三百六十文” 。
属刑罚执行变通方式,需经官府核准。《宋刑统》强调“赎者,非以财代刑,乃权宜之制”,其本质是司法特权制度化体现 。
赎杖制度折射古代法律“礼法结合”特征:
参考资料
“赎杖”是一个汉语词汇,其含义在不同语境中有所差异,但核心均与“通过钱财抵消刑罚”相关。以下是综合多来源的详细解释:
赎杖(shú zhàng)指犯人通过交纳钱财来免除杖刑。这一用法在明清小说《醒世姻缘传》中有明确记载,例如第十二回提到“海会、郭姑子赎杖”,即通过钱财抵消杖刑。
部分资料(如)提到“赎杖”可能引申为用金钱收买权力或人心,但这一解释缺乏文献直接例证,更可能是基于字面的扩展联想。
古代法律中存在“赎刑”制度,允许犯人通过缴纳财物减免刑罚。例如《唐律疏议》规定,部分罪行可“以铜赎杖”,即用铜钱抵免杖刑。这一制度为“赎杖”提供了现实依据。
“赎杖”的核心含义是通过钱财免除杖刑,其解释需结合具体文献和语境。若需进一步考证,可参考《醒世姻缘传》原文或古代律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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