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主管官吏。 宋 欧阳修 《河南府重修使院记》:“ 洛 都,天下之仪表,提封万井,隶县十九,王事浩穰,百倍他邑,而典史之局甚陋,不称。”
(2).官名。 元 始置, 明 清 沿置,为知县下掌管缉捕、监狱的属官。如无县丞、主簿,则典史兼领其职。
典史是中国古代县级行政机构中的基层官吏,始设于元代,明清时期沿袭,主要职责为掌管文书档案、协理刑名钱谷等事务。该官职在《明史·职官志》中记载为"未入流",即未列入九品官制体系,但实际承担着县衙日常政务运转的重要职能。
从词义构成分析,"典"取《说文解字》"典,五帝之书也"之本义,引申为掌管、主持;"史"据《周礼·天官》释义为"掌官书以赞治",二者合称特指负责文书档案管理的吏员。其具体职能包括:编撰黄册登记户籍,整理刑名诉讼卷宗,协助知县处理赋税征收,以及管理县学典籍等事务。
在官僚体系中,典史虽属佐贰官,但据《清会典事例》载,遇知县缺员时可暂行署理县务。明代海瑞《淳安政事稿》中多次提及典史在基层行政中的实际作用,清代黄六鸿《福惠全书》更详述其"掌稽核文书,勾销案牍"的工作细则。
该职官制度至清末新政时期逐渐废止,其职能被新式警务、司法机构所取代。现代学者研究认为,典史群体作为"非经制吏员",在维系传统县级行政运作中具有不可替代的枢纽作用,相关研究可参考中华书局《中国古代官制讲座》及故宫博物院官网明清档案专题。
“典史”一词有两种主要含义,需结合具体语境理解:
官职含义(主要用法)
典籍与历史的合称(特殊语境)
注意:日常使用或历史研究中,“典史”通常指向官职含义。若需进一步了解其行政职能或明清县衙结构,可参考《明史·职官志》或地方县志(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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