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犯人交納錢財以免除杖刑。《醒世姻緣傳》第十二回:“ 珍哥 絞罪, 鼂源 有力徒罪, 伍聖道 、 邵強仁 無力徒罪, 海會 、 郭姑子 贖杖。”
贖杖指中國古代司法制度中,罪犯通過繳納財物抵免杖刑的刑罰替代方式。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三方面:
指用財物抵償刑罰。《說文解字》釋為“貿也”,即以財物交換(免除懲罰),如《漢書·張釋之傳》載“贖為庶人”,即以金贖罪 。
古代五刑之一,指用荊條或竹闆責打犯人背、臀、腿的肉刑。《唐律疏議》明确将杖刑列為法定刑罰,分六十至一百共五等 。
“贖杖”即通過繳納特定財物(如銅、絹)替代實際杖責的執行。
主要面向特權階層(官員、貴族)及特殊群體(老幼、殘疾)。《唐律》規定:“諸應議、請、減者……犯杖罪則贖”,明确官僚貴族可依法贖免杖刑 。
曆代按刑罰等級設定贖金。唐代杖六十贖銅六斤,每增十等加一斤,至杖一百贖十斤;明代則以鈔、錢或勞役折算,如《大明律》載“杖六十,贖銅錢三百六十文” 。
屬刑罰執行變通方式,需經官府核準。《宋刑統》強調“贖者,非以財代刑,乃權宜之制”,其本質是司法特權制度化體現 。
贖杖制度折射古代法律“禮法結合”特征:
參考資料
“贖杖”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在不同語境中有所差異,但核心均與“通過錢財抵消刑罰”相關。以下是綜合多來源的詳細解釋:
贖杖(shú zhàng)指犯人通過交納錢財來免除杖刑。這一用法在明清小說《醒世姻緣傳》中有明确記載,例如第十二回提到“海會、郭姑子贖杖”,即通過錢財抵消杖刑。
部分資料(如)提到“贖杖”可能引申為用金錢收買權力或人心,但這一解釋缺乏文獻直接例證,更可能是基于字面的擴展聯想。
古代法律中存在“贖刑”制度,允許犯人通過繳納財物減免刑罰。例如《唐律疏議》規定,部分罪行可“以銅贖杖”,即用銅錢抵免杖刑。這一制度為“贖杖”提供了現實依據。
“贖杖”的核心含義是通過錢財免除杖刑,其解釋需結合具體文獻和語境。若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醒世姻緣傳》原文或古代律法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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