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书可。 宋 叶适 《高永州墓志铭》:“通判 隆兴府 ,帅素知公材,命吏‘必先白通判,吾书行而已’。”参见“ 书可 ”。
从汉语词典角度解释,“书行”一词具有特定含义,主要包含以下两层释义:
指在公文上书写表示准予施行的批示。古代官员审阅文书时,若同意内容并批准执行,则批写“书行”二字。
例证:
《明会典》载:“凡奏章批答,可行者,书‘行’字。”
此用法属行政文书术语,强调批示生效的动作性。
“书”与“行”作为单字,在古汉语中可独立释义:
➤ 书写、记录(动词)
➤ 文书、典籍(名词)
来源:《说文解字》:“書,箸也。从聿者声。”
➤ 施行、执行(动词)
➤ 行为、德行(名词)
来源:《康熙字典》:“行,人之步趋也。又事也。”
当二字连用(如“书而行之”)时,表“书写后付诸实施”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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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行”是一个汉语词汇,其含义需结合不同语境和来源进行解释:
在宋代文献中,“书行”指文书审批流程中的批准环节,即主管官员签署同意后执行。例如《高永州墓志铭》记载:“命吏‘必先白通判,吾书行而已’”,意为文书需先经通判审阅,再由主官签署批准。
现代语境中,“书行”常被拆解为“书”与“行”的组合,强调读书学习与行动实践的结合。例如“读万卷书,行万里路”这一名句,虽非直接对应“书行”一词,但体现了“知”与“行”相辅相成的理念。
需注意与“行书”(书法字体)区分,后者读作“xíng shū”,指介于楷书与草书之间的书体。
若指古代行政术语,则取“批准文书”之义;若用于现代语境,多强调知行合一,但需结合具体表述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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