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書可。 宋 葉適 《高永州墓志銘》:“通判 隆興府 ,帥素知公材,命吏‘必先白通判,吾書行而已’。”參見“ 書可 ”。
從漢語詞典角度解釋,“書行”一詞具有特定含義,主要包含以下兩層釋義:
指在公文上書寫表示準予施行的批示。古代官員審閱文書時,若同意内容并批準執行,則批寫“書行”二字。
例證:
《明會典》載:“凡奏章批答,可行者,書‘行’字。”
此用法屬行政文書術語,強調批示生效的動作性。
“書”與“行”作為單字,在古漢語中可獨立釋義:
➤ 書寫、記錄(動詞)
➤ 文書、典籍(名詞)
來源:《說文解字》:“書,箸也。從聿者聲。”
➤ 施行、執行(動詞)
➤ 行為、德行(名詞)
來源:《康熙字典》:“行,人之步趨也。又事也。”
當二字連用(如“書而行之”)時,表“書寫後付諸實施”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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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行”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需結合不同語境和來源進行解釋:
在宋代文獻中,“書行”指文書審批流程中的批準環節,即主管官員籤署同意後執行。例如《高永州墓志銘》記載:“命吏‘必先白通判,吾書行而已’”,意為文書需先經通判審閱,再由主官籤署批準。
現代語境中,“書行”常被拆解為“書”與“行”的組合,強調讀書學習與行動實踐的結合。例如“讀萬卷書,行萬裡路”這一名句,雖非直接對應“書行”一詞,但體現了“知”與“行”相輔相成的理念。
需注意與“行書”(書法字體)區分,後者讀作“xíng shū”,指介于楷書與草書之間的書體。
若指古代行政術語,則取“批準文書”之義;若用于現代語境,多強調知行合一,但需結合具體表述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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