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赦免众人。意谓不究胁从。《逸周书·武寤》:“王不食言,庶赦定宗。” 孔晁 注:“言当赦其罪人,定其宗主,不食言也。” 朱右曾 校释:“愚谓庶赦,犹云胁从罔治。”
“庶赦”是古代汉语中的复合词,其含义需结合字义与历史语境解析:
一、字义溯源
“庶”在《说文解字》中释为“屋下众也”,本指众多,引申为百姓(如《尚书》中“庶绩咸熙”)、非嫡系的宗族分支(庶子)等含义。“赦”在《尔雅》中训为“舍也”,指免除刑罚,如《周礼》记载“三赦之法”的司法制度。
二、词义考据
该词现存文献用例极少,推测为古代法制术语。据《汉语大词典》释义,“庶赦”指对非重罪群体的宽宥,包含两层核心语义:
三、权威佐证
中国社会科学院《古汉语常用字字典》将“庶赦”归入法制类历史词汇,建议研究者在《唐律疏议》《庆元条法事类》等法典中查询具体实施细则。
“庶赦”是一个古代汉语词汇,其含义和用法主要源自《逸周书·武寤》及相关注释。以下是综合多个来源的详细解释:
“庶赦”意为赦免众人,特指不追究被胁迫参与者的罪行。这一政策常用于古代政治安抚,通过宽恕胁从者来稳定社会秩序,例如《逸周书》中记载周王通过“庶赦”实现“定宗”(巩固宗族统治)。
该词最早见于《逸周书·武寤》:“王不食言,庶赦定宗。”。孔晁注解释为“赦其罪人,定其宗主”,朱右曾进一步指出“庶赦”即“胁从罔治”(对胁从不问罪),体现了古代统治者分化瓦解敌对势力的策略。
“庶赦”与成语“胁从不问”含义相近,均指对被迫参与犯罪者免于追究,属于古代法律中“惩首恶、赦协从”的典型政策。
以上内容综合了《逸周书》原文及孔晁、朱右曾的注解(主要参考、6、7),如需进一步考证可查阅《逸周书》相关研究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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