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关河川方面的禁令。《周礼·秋官·萍氏》:“掌国之水禁。” 郑玄 注:“水禁,谓水中害人之处及入水捕鱼鳖不时。” 贾公彦 疏:“水中害人之处,或有深泉、洪波、沙虫、水弩。云‘捕鱼鳖不时’者,案《月令》,春、秋及冬取鱼,夏不合取鱼,夏取则不时,故云不时皆禁之也。”
水禁是中国古代与水资源管理相关的制度性词汇,其核心含义指官府对特定水域实行管控措施,包括用水时间、取水量及使用范围的限制。据《汉语大词典》记载,该词最早见于宋代《宋刑统》,指为保障农业灌溉而对民间私自截流、盗水行为实施的禁令。
从制度沿革看,水禁包含三个层级内涵:其一为季节性用水管制,例如唐代《水部式》规定"凡浇田,皆仰预知顷亩,依次取用",旱季优先保障农田灌溉;其二属工程防护规范,《河防通议》载有"春首理堤防,秋深备霖潦"的堤岸维护制度;其三涉及水质保护,清代《治河方略》明确禁止向运河倾倒污物,违者"笞五十,枷号一月"。
在文化层面,水禁制度衍生出独特的民俗禁忌。明代《宛署杂记》记述北京地区存在"龙抬头日禁汲水"的习俗,认为二月初二龙王苏醒时取水会触犯神灵。这类民间信仰虽非官方法令,但通过乡约民规得以传承,形成具有地域特征的水文化体系。
“水禁”是一个多义词,其含义需根据具体语境区分,主要包含以下两种解释:
指古代针对水域管理制定的法规或限制措施,通常涉及水利、渔业等方面。例如:
指痘疹(如天花)发展期间因误食生冷引发的症状,属于“禁疮”范畴。具体表现为:
以上信息综合了古籍、词典及中医文献释义,若需进一步考证可查阅《周礼》《痘疹经验良方》等原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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