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唐 时称被告人的自白状。 唐 皇甫枚 《三水小牍·王公直》:“所由领 公直 至村,先集邻保,责手状皆称实,知 王公直 埋蚕,实无恶跡。乃与村众及 公直 同发蚕坑,中唯有箔角一死人,而缺其左臂,取得臂附之,宛然若合。” 明 丘濬 《大学衍义补·慎刑宪·戒滥纵之失》:“ 武后 谓侍臣曰:‘顷者 周兴 、 来俊臣 ,按狱多连引朝臣,云其谋反,中间疑有不实,使近臣就狱引问,得其手状,皆自承服,朕不以为疑。自 兴 、 俊臣 死,不復闻有反者,然则前死者不有冤耶!’”
(2). 宋 代士人谒见时的名帖、谒刺。以多亲笔书写,故称。 宋 周煇 《清波杂志》卷十一:“ 绍兴 初,士大夫犹有以手状通名,止用小竹纸亲书,往还多以书简,莫非亲笔。小官於上位亦然。” 宋 王明清 《玉照新志》卷三:“ 明清 家旧有 常子允 元祐 中在馆阁同舍诸公手状,如 黄 、 秦 、 晁 、 张 诸名人皆在焉。”
“手状”在汉语词典中主要有两层核心释义:
一、名词性释义
手部形态或文书形式
指代与手相关的形态特征或古代文书类型。《汉语大词典》记载,“手状”在唐代指由当事人亲笔书写并捺印的诉讼文书,属于法律凭证的一种。例如敦煌文献《唐律疏议》中提到的“手状”即为民间纠纷时提交的书面陈词。
生物学结构术语
现代汉语中扩展为描述“形状类似手掌的构造”,如植物学中的“手状复叶”(如七叶树叶片),或动物器官的形态描述(如章鱼触手的吸盘分布)。
二、形容词性释义
表示“具有手部特征的状态”,常用于科技、医学领域。例如《辞海》提及“手状裂纹”指器物表面类似掌纹的裂痕,“手状神经网络”则形容人工智能算法中模拟手指灵活性的数据处理结构。
“手状”是一个历史词汇,其含义在不同时期有明确区别,主要分为两种解释:
指被告人的自白状。唐代诉讼程序中,被告人需亲笔书写或确认案情陈述,作为司法证据。例如《三水小牍·王公直》记载,官府通过核对被告人手状与物证断案。
指士人拜谒时使用的名帖(谒刺),因需亲笔书写而得名。宋代周煇《清波杂志》提到,士大夫通过手状互通姓名,体现礼仪规范。
建议对具体文献中的“手状”含义,需结合时代背景和上下文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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