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唐 時稱被告人的自白狀。 唐 皇甫枚 《三水小牍·王公直》:“所由領 公直 至村,先集鄰保,責手狀皆稱實,知 王公直 埋蠶,實無惡跡。乃與村衆及 公直 同發蠶坑,中唯有箔角一死人,而缺其左臂,取得臂附之,宛然若合。” 明 丘濬 《大學衍義補·慎刑憲·戒濫縱之失》:“ 武後 謂侍臣曰:‘頃者 周興 、 來俊臣 ,按獄多連引朝臣,雲其謀反,中間疑有不實,使近臣就獄引問,得其手狀,皆自承服,朕不以為疑。自 興 、 俊臣 死,不復聞有反者,然則前死者不有冤耶!’”
(2). 宋 代士人谒見時的名帖、谒刺。以多親筆書寫,故稱。 宋 周煇 《清波雜志》卷十一:“ 紹興 初,士大夫猶有以手狀通名,止用小竹紙親書,往還多以書簡,莫非親筆。小官於上位亦然。” 宋 王明清 《玉照新志》卷三:“ 明清 家舊有 常子允 元祐 中在館閣同舍諸公手狀,如 黃 、 秦 、 晁 、 張 諸名人皆在焉。”
“手狀”在漢語詞典中主要有兩層核心釋義:
一、名詞性釋義
手部形态或文書形式
指代與手相關的形态特征或古代文書類型。《漢語大詞典》記載,“手狀”在唐代指由當事人親筆書寫并捺印的訴訟文書,屬于法律憑證的一種。例如敦煌文獻《唐律疏議》中提到的“手狀”即為民間糾紛時提交的書面陳詞。
生物學結構術語
現代漢語中擴展為描述“形狀類似手掌的構造”,如植物學中的“手狀複葉”(如七葉樹葉片),或動物器官的形态描述(如章魚觸手的吸盤分布)。
二、形容詞性釋義
表示“具有手部特征的狀态”,常用于科技、醫學領域。例如《辭海》提及“手狀裂紋”指器物表面類似掌紋的裂痕,“手狀神經網絡”則形容人工智能算法中模拟手指靈活性的數據處理結構。
“手狀”是一個曆史詞彙,其含義在不同時期有明确區别,主要分為兩種解釋:
指被告人的自白狀。唐代訴訟程式中,被告人需親筆書寫或确認案情陳述,作為司法證據。例如《三水小牍·王公直》記載,官府通過核對被告人手狀與物證斷案。
指士人拜谒時使用的名帖(谒刺),因需親筆書寫而得名。宋代周煇《清波雜志》提到,士大夫通過手狀互通姓名,體現禮儀規範。
建議對具體文獻中的“手狀”含義,需結合時代背景和上下文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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