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罢黜。《北史·甄琛传》:“既得不以伦,请下收夺。”
收夺是汉语中一个具有特定法律和行政色彩的动词,指依法或依职权没收、剥夺(财产、权利等)的行为。其含义在不同语境中略有侧重,但核心都强调强制性取消归属权。以下是详细解析:
没收财产
指官方强制将个人或机构的财物收回公有。常见于法律判决或行政处罚中,如没收违法所得。
来源:《汉语大词典》(第7卷 第153页)、《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
剥夺权利/资格
强调取消某人原有的权利、地位或资格,如剥夺政治权利、剥夺继承权等。
来源:《古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
在历史文献中,“收夺”多用于司法或行政文书,体现权威性强制行为:
此类用法凸显其公权力介入和合法性剥夺的双重属性。
来源:《汉语大字典》(四川辞书出版社)、《中国历代刑法志注译》
现代用法延续了强制性特征,但范围扩展至非法律领域:
需注意,该词仍带有正式、严肃的语体色彩,多用于书面语或公文。
来源:《现代汉语规范词典》(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
注:因权威词典无公开在线词条链接,此处标注纸质出版物信息以符合学术引用规范。实际使用中,可通过图书馆或官方出版社平台查阅原文。
“收夺”是一个汉语词语,其含义在不同语境中存在差异,以下为详细解释:
如需进一步考证古籍用例或现代引申义,可参考《北史》原文或权威词典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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