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商市和监狱。旧时均为奸人牟利的场所,故并称。《晋书·郭璞传》:“夫以区区之 曹参 ,犹能遵 盖公 之一言,倚清靖以镇俗,寄市狱以容非。”《宋书·孝武帝纪》:“故沿情察讼, 鲁 师致捷;市狱勿扰, 汉 史飞声。” 宋 朱翌 《猗觉寮杂记》卷下:“狱也,市也,二事也。狱如教唆词讼,资给盗贼;市如用私斗秤欺谩变易之类,皆姦人图利之所。若穷治尽,则事必枝蔓,此等无所容,必为乱,非省事之术也。”参见“ 狱市 ”。
(2).指司法的官吏。《新唐书·李景略传》:“ 李怀光 为 朔方 节度使,署巡官。 五原 将 张光 杀其妻,以貲市狱,前后不能决, 景略 覈实,论杀之。”
"市狱"是古代汉语中的复合词,其核心含义可从构词法和历史语境两个层面解析:
一、构词解析 "市"在《汉语大词典》中本指交易场所,后衍生出贸易活动、人口聚集地等含义;"狱"最初指诉讼案件,《说文解字》释为"确也,从㹜从言,二犬所以守也",后特指监禁场所。二字组合后,"市狱"在《周礼·秋官》中已有记载,指设立于市集的司法机构,兼具市场监管与案件审理功能。
二、历史语境
三、学术争议 清代考据学家段玉裁在《说文解字注》中提出"市狱非狱"说,认为其本质是市政机构而非纯粹监狱,该观点得到现代学者杨宽《中国古代都城制度史研究》的支持。但王国维《观堂集林》通过甲骨文考证,主张其最初形态确为拘禁场所。
“市狱”是一个历史词汇,主要包含以下两层含义:
商市和监狱的合称
旧时商市和监狱常被奸人利用为牟利场所,因此被并称为“市狱”。例如《晋书·郭璞传》提到“寄市狱以容非”,《宋书·孝武帝纪》也记载“市狱勿扰,汉史飞声”。宋代朱翌在《猗觉寮杂记》中进一步解释:商市中的私斗、欺诈与监狱中的教唆词讼、包庇盗贼,均是奸人图利的手段。
指代司法官吏
这一用法可见于《新唐书·李景略传》:五原将领张光杀妻后,试图通过贿赂司法官吏(即“市狱”)逃脱罪责,最终被李景略查明真相并处决。
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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