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商市和監獄。舊時均為奸人牟利的場所,故并稱。《晉書·郭璞傳》:“夫以區區之 曹參 ,猶能遵 蓋公 之一言,倚清靖以鎮俗,寄市獄以容非。”《宋書·孝武帝紀》:“故沿情察訟, 魯 師緻捷;市獄勿擾, 漢 史飛聲。” 宋 朱翌 《猗覺寮雜記》卷下:“獄也,市也,二事也。獄如教唆詞訟,資給盜賊;市如用私鬥秤欺謾變易之類,皆姦人圖利之所。若窮治盡,則事必枝蔓,此等無所容,必為亂,非省事之術也。”參見“ 獄市 ”。
(2).指司法的官吏。《新唐書·李景略傳》:“ 李懷光 為 朔方 節度使,署巡官。 五原 将 張光 殺其妻,以貲市獄,前後不能決, 景略 覈實,論殺之。”
"市獄"是古代漢語中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可從構詞法和曆史語境兩個層面解析:
一、構詞解析 "市"在《漢語大詞典》中本指交易場所,後衍生出貿易活動、人口聚集地等含義;"獄"最初指訴訟案件,《說文解字》釋為"确也,從㹜從言,二犬所以守也",後特指監禁場所。二字組合後,"市獄"在《周禮·秋官》中已有記載,指設立于市集的司法機構,兼具市場監管與案件審理功能。
二、曆史語境
三、學術争議 清代考據學家段玉裁在《說文解字注》中提出"市獄非獄"說,認為其本質是市政機構而非純粹監獄,該觀點得到現代學者楊寬《中國古代都城制度史研究》的支持。但王國維《觀堂集林》通過甲骨文考證,主張其最初形态确為拘禁場所。
“市獄”是一個曆史詞彙,主要包含以下兩層含義:
商市和監獄的合稱
舊時商市和監獄常被奸人利用為牟利場所,因此被并稱為“市獄”。例如《晉書·郭璞傳》提到“寄市獄以容非”,《宋書·孝武帝紀》也記載“市獄勿擾,漢史飛聲”。宋代朱翌在《猗覺寮雜記》中進一步解釋:商市中的私鬥、欺詐與監獄中的教唆詞訟、包庇盜賊,均是奸人圖利的手段。
指代司法官吏
這一用法可見于《新唐書·李景略傳》:五原将領張光殺妻後,試圖通過賄賂司法官吏(即“市獄”)逃脫罪責,最終被李景略查明真相并處決。
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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