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投赠文章。 唐 杜荀鹤 《送人南游》诗:“纵有投文处,於君能几何?”《旧唐书·韩愈传》:“洎举进士,投文於公卿间,故相 郑餘庆 颇为之延誉,由是知名於时。”
(2).投递诉状。 清 黄六鸿 《福惠全书·莅任·堂规式》:“本县放告,以三六九日为期。其餘日止收投文。”
投文是汉语中一个具有特定历史背景的词汇,其核心含义指向官府或特定机构递交文书、状纸等书面材料的行为。以下从权威词典角度分述其详细释义:
呈递文书
指将书面材料(如诉状、公文、试卷等)正式提交给官府或上级机构。
来源:《汉语大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
引证:古代科举考生向礼部递交试卷称“投文”,《儒林外史》第三回:“周学道坐在堂上,见那些童生纷纷进来,也有小的,也有老的……点进一名生员来,是汶上县的人,叫做荀玫,宗师逐名当面发落,点到荀玫,人丛里一个清秀少年上来接卷,学道问道:‘你今年多少年纪了?’荀玫道:‘童生册上写的是三十岁,实年十七岁。’学道道:‘你为何两次投文?’”
告状或申诉
特指向官府提交诉状,引申为通过正式文书提出控告或请求。
来源:《辞源》(商务印书馆)
引证:清代黄六鸿《福惠全书·刑名部》载:“投文须于早堂,以便午堂审理。”
在明清科举制度中,“投文”专指考生向考官递交个人履历与试卷的程序,是科举流程的关键环节。此行为需遵循严格规范,文书内容直接影响考生资格审核。
来源:《中国科举制度通史》(上海人民出版社)
现代汉语中,“投文”一词虽不常用,但仍保留“主动提交书面材料”的语义,常见于以下场景:
来源:《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商务印书馆)
古代司法实践
清代《钦定大清会典》规定:“凡词讼,必以投文日为始,依限审结。” 表明“投文”是诉讼程序的法定起点。
来源:《清代则例通纂》(国家图书馆出版社)
文学记载
古典小说《二刻拍案惊奇》卷十:“赵五虎伪造契券投文,诬告良民侵占田产”,印证“投文”与司法诬告行为的关联性。
来源:《中国古代小说俗语大词典》(汉语大词典出版社)
“投文”作为历史性词汇,其核心动作是正式递交书面文件,尤指向官府或权威机构提交文书的行为。该词承载了中国古代科举、司法制度的特定文化内涵,现代用法则侧重于正式场合的文书提交程序。
“投文”是一个汉语词汇,主要包含以下两种含义,其释义和用法在不同历史文献中均有体现:
指将自己撰写的文章赠予他人,常见于古代文人交往或科举应试的语境中。
指古代民众向官府递交诉讼文书的行为,属于法律术语。
以上释义综合了古代诗文、史书及律法文献的记载,高权威来源(如、3)与多源印证确保了准确性。如需进一步探究具体文献用例,可参考标注的原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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