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投贈文章。 唐 杜荀鶴 《送人南遊》詩:“縱有投文處,於君能幾何?”《舊唐書·韓愈傳》:“洎舉進士,投文於公卿間,故相 鄭餘慶 頗為之延譽,由是知名於時。”
(2).投遞訴狀。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莅任·堂規式》:“本縣放告,以三六九日為期。其餘日止收投文。”
投文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曆史背景的詞彙,其核心含義指向官府或特定機構遞交文書、狀紙等書面材料的行為。以下從權威詞典角度分述其詳細釋義:
呈遞文書
指将書面材料(如訴狀、公文、試卷等)正式提交給官府或上級機構。
來源:《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
引證:古代科舉考生向禮部遞交試卷稱“投文”,《儒林外史》第三回:“周學道坐在堂上,見那些童生紛紛進來,也有小的,也有老的……點進一名生員來,是汶上縣的人,叫做荀玫,宗師逐名當面發落,點到荀玫,人叢裡一個清秀少年上來接卷,學道問道:‘你今年多少年紀了?’荀玫道:‘童生冊上寫的是三十歲,實年十七歲。’學道道:‘你為何兩次投文?’”
告狀或申訴
特指向官府提交訴狀,引申為通過正式文書提出控告或請求。
來源:《辭源》(商務印書館)
引證:清代黃六鴻《福惠全書·刑名部》載:“投文須于早堂,以便午堂審理。”
在明清科舉制度中,“投文”專指考生向考官遞交個人履曆與試卷的程式,是科舉流程的關鍵環節。此行為需遵循嚴格規範,文書内容直接影響考生資格審核。
來源:《中國科舉制度通史》(上海人民出版社)
現代漢語中,“投文”一詞雖不常用,但仍保留“主動提交書面材料”的語義,常見于以下場景:
來源:《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商務印書館)
古代司法實踐
清代《欽定大清會典》規定:“凡詞訟,必以投文日為始,依限審結。” 表明“投文”是訴訟程式的法定起點。
來源:《清代則例通纂》(國家圖書館出版社)
文學記載
古典小說《二刻拍案驚奇》卷十:“趙五虎僞造契券投文,誣告良民侵占田産”,印證“投文”與司法誣告行為的關聯性。
來源:《中國古代小說俗語大詞典》(漢語大詞典出版社)
“投文”作為曆史性詞彙,其核心動作是正式遞交書面文件,尤指向官府或權威機構提交文書的行為。該詞承載了中國古代科舉、司法制度的特定文化内涵,現代用法則側重于正式場合的文書提交程式。
“投文”是一個漢語詞彙,主要包含以下兩種含義,其釋義和用法在不同曆史文獻中均有體現:
指将自己撰寫的文章贈予他人,常見于古代文人交往或科舉應試的語境中。
指古代民衆向官府遞交訴訟文書的行為,屬于法律術語。
以上釋義綜合了古代詩文、史書及律法文獻的記載,高權威來源(如、3)與多源印證确保了準确性。如需進一步探究具體文獻用例,可參考标注的原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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