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 白地款 ”。旧时对闲置或撂荒土地所征的税。《续资治通鉴·宋高宗绍兴六年》:“詔: 临安府 民间僦舍钱,不以多寡,并三分中减一分,白地钱四分之一。”《解放日报》1943.8.3:“白地款一年一次,全年约七百元。”
白地钱是唐代针对未耕种荒地征收的特定税赋,属于中唐以后重要的杂税之一。其核心含义与制度背景如下:
字义与核心概念
“白地”指未经开垦耕种、处于荒芜状态的土地;“钱”即货币税。因此,“白地钱”字面意为对荒芜土地征收的货币税。它区别于对已耕种土地征收的田赋(如租庸调或两税),专门针对因战乱、逃户等原因抛荒的土地。
历史背景与征收目的
安史之乱后,唐朝人口锐减,大量农田荒废,政府财政收入锐减。为弥补亏空,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推行“两税法”改革时,宰相杨炎建议对抛荒土地征收“白地钱”。其目的在于:
征收对象与税额
征收对象主要是拥有荒地却未耕种的地主或名义上的土地所有者(如逃户遗留土地的实际控制者)。税额通常参照邻近已耕地的等级和税率折算征收,具体数额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带有较强的强制性和临时性特征 。
制度特点与影响
参考资料来源:
“白地钱”是一个历史性词汇,具体含义及背景如下:
一、基本定义 指旧时政府对闲置或未耕种的撂荒土地征收的税项,属于古代土地税的一种特殊形式。该词亦作“白地款”,两者含义相同。
二、历史用例
三、征收背景 此类税收旨在鼓励土地有效利用,防止资源浪费。若土地长期荒废,政府通过征税增加土地持有成本,促使所有者开垦或流转土地。
四、现代关联 目前中国大陆实行《土地管理法》,已无“白地钱”这一税种,但对闲置土地可能采取收回使用权等管理措施,与历史税制的目的有相似性。
需注意,不同朝代对“白地钱”的具体税率和实施细则存在差异,以上解释综合了历史文献和权威词典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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