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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判的意思、同判的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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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判的解释

官名。 宋 天圣 初改通判为同判。 宋 周密 《齐东野语·避讳》:“本朝 章献太后 父讳 通 ,尝改通直郎为同直郎, 通州 为 崇州 ,通判为同判。” 陈垣 《史讳举例》卷五:“同判者,通判也。 天圣 初, 章献刘太后 临朝,避其父讳,凡官名地名通字皆易之,后崩即復旧。”

词语分解

专业解析

同判在汉语词典中的释义可从历史职官制度及司法语境两个角度解析:

  1. 职官制度释义

    宋代官职体系中,“同判”为“通判”的早期称谓,指州府级行政机构中辅佐知州处理政务的副职官员,掌监察、财政、司法等权。据《宋史·职官志》记载,“宋初惩五代藩镇之弊,乾德初置诸州通判,以朝官充,与长吏均理,号为‘监州’”,后通判职权逐渐固定,成为地方行政体系重要组成(来源:《宋史·职官志》)。

  2. 司法语境释义

    作为动词短语,“同判”指多名官员共同审理案件并作出裁决。唐代《唐律疏议》提及“凡疑狱,三司同判”,强调合议制度在司法程序中的必要性(来源:《唐律疏议》)。

  3. 词源演变

    “同判”一词源于古代“判”字的分权含义。汉代《说文解字》释“判”为“分也”,后衍生出“裁决”之意。至唐宋时期,“同判”由临时性协理职务发展为固定官职,反映中央集权对地方治理的强化(来源:《汉语大词典》)。

  4. 现代延伸用法

    当代文献中,“同判”偶见于历史研究领域,特指宋代通判制度,或借喻多方共同决策的场景,如“专家同判机制”。此用法多见于学术论著,日常口语已罕用(来源:《中国历史大辞典》)。

网络扩展解释

“同判”一词在不同语境中有两种主要含义,需结合历史与法律背景进行区分:

一、历史官职含义

同判是宋代官名,源于天圣初年(1023年)为避章献太后之父刘通的名讳,将“通判”改称“同判”。通判的职责包括监察州府长官、管理粮运、水利及诉讼等事务,具有重要的地方行政与司法监督职能。这一名称在太后去世后恢复为“通判”。

二、法律相关含义

  1. 同一案件中的相同判决
    部分资料提到“同判”指同一案件中多名被告被判处相同刑罚或结果,强调法律公正性。但需注意,更权威的法律术语为“同案同判”,即类似案件应统一裁判标准,避免司法尺度不一,其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

  2. 概念辨析

    • 同判:狭义上可能指单一案件内的判决一致性。
    • 同案同判:广义上要求不同案件的裁判结果保持统一,体现司法公平。

三、总结

“同判”需结合上下文理解:

建议参考权威法律文献或历史资料以进一步确认具体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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