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art whore;harlot;prostitute] 原指女藝人,後指賣淫的女性
原指從事歌舞的女藝人,後稱賣淫的女子。 宋 羅烨 《醉翁談錄·子瞻判和尚遊娼》:“ 靈景寺 有僧,名 了然 ,不遵戒行,常宿娼妓 李秀奴 家。”《水浒傳》第五一回:“那娼妓見父親被 雷橫 打了,又帶重傷,叫一乘轎子,徑直到知縣衙内。” 巴金 《春天裡的秋天》六:“你們想,做娼妓的女人就沒有靈魂嗎?”
“娼妓”一詞的含義和演變可從以下幾個角度綜合解析:
早期含義
原指古代從事歌舞表演的女性藝人,稱為“倡伎”(“倡”指歌唱,“伎”指舞技),其職能以藝術表演為主。東漢《說文解字》中“妓”字本義為“婦人小物”,即地位低下的女藝人。
語義轉變
隨着男權社會的發展,從事表演的女性常被迫提供性服務,逐漸衍生出賣淫的含義。至明代,“娼妓”已明确指向性工作者。
起源
娼妓業可追溯至春秋時期,管仲設立“女闾”(官辦妓院),成為最早的制度化記錄。漢武帝時期進一步制度化營妓制度。
分類與職能
身份屬性
娼妓被歸入“賤籍”,子孫不得入仕或脫離戶籍,死後亦難入家族墓地。
藝術與性的分化
文學中的用例
元代關漢卿《救風塵》、清代《老殘遊記》等作品均提及“娼妓”,反映其社會角色。
現代釋義
現代漢語中,“娼妓”明确指以性交易為職業的女性,但日常用語多采用“性工作者”等委婉表達。
“娼妓”一詞的演變體現了古代社會對女性職業的規訓與壓迫,從藝術表演到性服務的語義轉變,也折射出社會結構的變化。若需進一步了解曆史細節,可參考《中國娼妓史》等專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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