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art whore;harlot;prostitute] 原指女藝人,後指賣淫的女性
原指從事歌舞的女藝人,後稱賣淫的女子。 宋 羅烨 《醉翁談錄·子瞻判和尚遊娼》:“ 靈景寺 有僧,名 了然 ,不遵戒行,常宿娼妓 李秀奴 家。”《水浒傳》第五一回:“那娼妓見父親被 雷橫 打了,又帶重傷,叫一乘轎子,徑直到知縣衙内。” 巴金 《春天裡的秋天》六:“你們想,做娼妓的女人就沒有靈魂嗎?”
娼妓,指以提供性服務為職業換取錢財的女性。該詞在古代與現代漢語中均存在,但具體内涵及社會地位有所演變。以下是基于權威漢語辭書的詳細解釋:
一、本義與核心含義 指從事賣淫活動的女性。《漢語大詞典》明确釋義為"舊時以賣淫為業的女子"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定義為"以賣淫為業的女人" ,均強調其以性交易換取經濟報酬的職業屬性。
二、曆史演變與詞義關聯
三、社會屬性與文化認知 該詞帶有顯著的貶義色彩,反映了社會主流道德對其職業的否定性評價。辭書釋義中使用的"舊時"、"賣淫"等表述,也體現了其在法律(現代中國法律禁止賣淫嫖娼)及倫理層面的負面定位 。
四、現代規範用語 在正式場合或學術讨論中,傾向于使用更中性的術語如"性工作者"(Sex Worker)來指代這一群體,以減少歧視性并更客觀描述其職業行為 。
權威參考來源:
“娼妓”一詞的含義和演變可從以下幾個角度綜合解析:
早期含義
原指古代從事歌舞表演的女性藝人,稱為“倡伎”(“倡”指歌唱,“伎”指舞技),其職能以藝術表演為主。東漢《說文解字》中“妓”字本義為“婦人小物”,即地位低下的女藝人。
語義轉變
隨着男權社會的發展,從事表演的女性常被迫提供性服務,逐漸衍生出賣淫的含義。至明代,“娼妓”已明确指向性工作者。
起源
娼妓業可追溯至春秋時期,管仲設立“女闾”(官辦妓院),成為最早的制度化記錄。漢武帝時期進一步制度化營妓制度。
分類與職能
身份屬性
娼妓被歸入“賤籍”,子孫不得入仕或脫離戶籍,死後亦難入家族墓地。
藝術與性的分化
文學中的用例
元代關漢卿《救風塵》、清代《老殘遊記》等作品均提及“娼妓”,反映其社會角色。
現代釋義
現代漢語中,“娼妓”明确指以性交易為職業的女性,但日常用語多采用“性工作者”等委婉表達。
“娼妓”一詞的演變體現了古代社會對女性職業的規訓與壓迫,從藝術表演到性服務的語義轉變,也折射出社會結構的變化。若需進一步了解曆史細節,可參考《中國娼妓史》等專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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