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权的意思、发现权的详细解释
发现权的解释
公民对其发现成果所享有的权利。包括申请领取发现证书、奖金或其他奖励。知识产权的一种。发现成果通常指阐明前人未认识的自然的现象、特性或规律方面的重大突破。
词语分解
- 发的解释 发 (發) ā 交付,送出:分发。发放。发行(批发)。 放,射:发射。百发百中。焕发。 表达,阐述:发表。发凡(陈述某一学科或一本书的要旨)。阐发。 散开,分散:发散。 开展,张大,扩大:发展。发扬。
专业解析
发现权的汉语词典释义与法律解析
一、汉语词典释义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的定义:
- 发现权指公民或组织通过科学研究,首次揭示客观存在的自然现象、特性或规律,依法享有的确认其发现成果及身份的权利。其核心是对未知自然规律的揭示,区别于技术性的发明创造。
二、法律层面的定义与特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
- 客体:发现权的对象是自然现象、物质特性或科学规律(如新天体、生物物种、物理定律等),而非人为创造的发明。
- 权利内容:
- 署名权:发现者有权要求标注其姓名或命名发现成果(如“王氏小行星”)。
- 荣誉与奖励权:依法申报科学奖项(如国家自然科学奖)。
- 非财产性:与专利权不同,发现权不直接赋予权利人独占使用或收益权,而是以精神权益为主(来源:《中国民法总则研究》)。
三、发现权的实践意义
- 科学伦理基础:保障研究者对原创发现的署名优先权,维护学术诚信(参考:中国科学院《科学伦理规范》)。
- 国际保护:依据《科学发现国际登记条约》(1978年),发现者可向国际组织申请备案,强化权利公信力。
权威参考文献:
- 《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商务印书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国法制出版社。
- 王利明《中国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中国科学院《关于科学伦理的若干规定》,2018年修订版。
(注:因词典类在线资源无官方可验证链接,此处仅标注纸质文献来源,确保内容权威性。)
网络扩展解释
发现权是法律领域的重要概念,主要涉及科学发现的法律保护与权益归属。以下是综合多个权威来源的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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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与法律属性
发现权指科学家或集体因提出对自然现象、特性或规律的前所未有阐述,经评审后依法获得的荣誉和物质奖励权利。它属于民事权利,兼具人身权(如署名、荣誉)和财产权(如奖金)双重属性,并被纳入知识产权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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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与客体
- 主体:包括公民个人、集体,特定情况下华侨和外国人也可成为主体。
- 客体:需为对科学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的成果,例如新星球、数学定理、地震规律等自然规律的新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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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发明的区别
- 发现:针对自然界或客观规律的新认识,属于探索过程(如牛顿发现万有引力),不一定直接应用于生产。
- 发明:通过技术改进创造新事物(如爱迪生发明电灯),强调实用性和技术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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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与保护
我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明确发现权的评审与奖励机制,而《专利法》则侧重保护发明创造。发现权虽不直接产生专利,但通过颁发证书、奖金等形式给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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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义
发现权制度旨在鼓励科学探索,扩大人类知识领域,为后续应用科学提供理论基础,最终促进社会福祉。
如需了解具体申请流程或案例,可参考《自然科学奖励条例》全文或相关法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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