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谓同母之弟。《汉书·孔光传》:“ 绥和 中,上即位二十五年,无继嗣,至亲有同产弟 中山孝王 及同产弟子 定陶王 在。” 清 梁章鉅 《称谓录·弟》:“《绥氏校尉熊君碑》:君同产弟 望季公 。”
同产弟是古代汉语中对亲属关系的特定称谓,指与自己同父同母所生的弟弟,即现代汉语中的“胞弟”或“亲弟弟”。该词强调血缘关系的直接性与唯一性,区别于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
血缘关系
指同一父母所生的男性子嗣中,年龄小于自己的弟弟。古代宗法制度下,“同产”特指同父同母的完全血缘关系,如《汉书·元后传》载:“同产弟曼早卒。”此处的“同产弟”即王莽的胞弟王曼。
法律语境中的使用
在历代律法中,“同产”关系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例如《唐律疏议·户婚》规定:“诸同居亲属相盗……同产弟减凡人二等。”此处将“同产弟”与旁系亲属区分,体现其在财产、连坐制度中的特殊地位。
“同产”一词最早见于秦汉简牍,如《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载:“同产相为后,先以同居,毋同居乃以不同居。”此处“同产”涵盖同父母的所有兄弟姐妹。至汉代,“同产弟”作为独立称谓广泛用于史书、律令及契约文书,如《居延汉简》中记载戍卒家庭成员的“同产弟”信息。
现代汉语中,“同产弟”的等价表述为“胞弟”或“亲弟弟”。需注意其与“从弟”(堂弟)、“异母弟”(同父异母弟)等称谓的严格区分,后者在继承权、服丧制度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汉语大词典》(第二版)
收录“同产”词条,释义为“同母所生”,并引《史记·孝文本纪》为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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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律用语辞典》(魏道明著)
解析“同产”在历代法典中的法律定义,强调其血缘排他性。
《唐律疏议》卷十二《户婚律》
原文载明同产亲属在财产纠纷中的特殊法律地位,为制度史实证。
中国哲学书电子化计划(可查原文)
《居延汉简释文合校》(谢桂华等编)
收录汉代边塞文书中的“同产弟”户籍记录,反映社会实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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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产弟”是古代汉语中的称谓,指同母所生的弟弟。这一解释主要基于以下文献和资料:
核心定义
根据《汉书·孔光传》记载:“绥和中,上即位二十五年,无继嗣,至亲有同产弟中山孝王及同产弟子定陶王在。” 清代梁章钜在《称谓录·弟》中也提到《绥氏校尉熊君碑》中的“君同产弟望季公”,进一步佐证了“同母之弟”的含义。
词源与用法
争议与辨析
有极少数观点(如)认为“同产弟”可能指同父异母弟,但这一说法缺乏权威文献支持,且与主流解释相悖。建议以高权威来源(如《汉书》、清代考据著作)为准。
该词主要用于历史文献或碑刻中,需结合上下文理解。若需进一步考证,可查阅《汉书》或《称谓录》等原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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