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谓天性残酷。《庄子·人间世》:“ 颜闔 将傅 卫灵公 太子,而问於 蘧伯玉 曰:‘有人於此,其德天杀。’” 成玄英 疏:“ 蒯瞶 秉天然之凶德,持杀戮以快心。”
(2).谓为上天所杀。 前蜀 韦庄 《射虎歌》:“天生天杀岂天怒,忍使朝朝餵猛虎。”
"天杀的"是汉语中具有强烈情感色彩的詈语,最早可追溯至元明时期的口语化表达。该词由"天"与"杀"构成复合结构,本义指"上天要诛灭的",后演变为对极端恶劣行为或人物的诅咒式谴责,常见于传统戏曲、话本及方言使用场景。
在语义层面,《汉语大词典》将其界定为"詈词,表示怨恨、厌恶等极端情绪"。该词常前置作定语,如"天杀的贼人";亦可独立成句,配合语气词增强表达效果,如"天杀的!竟做出这等事来"。其语义强度高于普通骂詈语,隐含着对违背天理人伦行为的道德审判。
语用学角度分析,《现代汉语方言大词典》收录该词在吴语区、粤语区的变体用法,如苏州话"天杀格"、广州话"天杀嘅"。其语用功能既包含对具体对象的强烈指责,也延伸出对突发灾祸的感叹用法,如明清小说中常见"天杀的!这雨下个没完"类表述。
需要注意的是,该词在现代汉语规范使用中属于非礼貌用语。《现代汉语词典》特别标注其"粗俗骂人话"的语体特征,建议在正式场合避免使用。但在文学创作领域,该词仍保留着刻画人物性格、强化戏剧冲突的修辞价值,如《水浒传》第二十三回"天杀的都监!戏弄酒家"便精准展现了人物的激愤情绪。
“天杀”一词的含义在不同语境中有多重解释,主要分为以下两类:
“天杀”既可指本性凶残或天意惩罚(古典),也可作为口语中的强烈情绪表达(现代)。需结合具体语境判断其贬义或戏谑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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