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否决权(Veto Power)是国际法与国内政治体系中的核心概念,指特定主体阻止某项决议、法案或决策生效的法定权力。其英文对应词"veto"源于拉丁语,意为“我禁止”,在汉英词典中常译为“否决权”或“拒绝批准权”。以下从三个维度解析其内涵:
一、法律依据与行使主体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27条,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国、美国、俄罗斯、英国、法国)对实质性决议拥有单边否决权。在国内法领域,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80条赋予国家主席公布法律前要求重新审议的权力,而美国宪法第1条第7款明确规定总统可对国会法案行使否决权。
二、权力效力与限制条件
否决权具有“一票否决”特性,如安理会任一常任理事国投反对票即可使决议失效(《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但该权力受制于程序性规则,例如美国国会可通过三分之二多数表决推翻总统否决。
三、历史发展与现实争议
该制度可追溯至古罗马保民官否决元老院决议的实践。现代国际体系中,联合国创始会员国基于二战经验设立常任理事国否决权机制,旨在平衡大国利益与集体安全(《联合国创始文件评注》)。近年来关于扩大安理会改革及否决权限制的讨论,凸显其在国际治理中的双重性——既是大国协调工具,也是决策效率障碍。
(注:引用来源包括《元照英美法词典》、联合国官方文件、中美宪法条文及国际法学术评注,因格式要求隐去具体链接)
否决权(Veto Power)指某一主体单方面阻止某项决议或法案通过的特殊权力,其核心在于“禁止”而非“推动”。以下是详细解释:
词源
源自拉丁文“veto”,意为“我禁止”。最初用于古罗马保民官制度,保护平民利益。
基本含义
指政府、组织或个人通过行使特定权利,单方面终止或延缓立法、政策等进程的权力。
政治领域的否决权
国际组织中的否决权
公司治理中的否决权
权力边界
争议性
如需更详细法律条款或历史案例,可参考《联合国宪章》或各国公司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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