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否決權(Veto Power)是國際法與國内政治體系中的核心概念,指特定主體阻止某項決議、法案或決策生效的法定權力。其英文對應詞"veto"源于拉丁語,意為“我禁止”,在漢英詞典中常譯為“否決權”或“拒絕批準權”。以下從三個維度解析其内涵:
一、法律依據與行使主體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27條,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中國、美國、俄羅斯、英國、法國)對實質性決議擁有單邊否決權。在國内法領域,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80條賦予國家主席公布法律前要求重新審議的權力,而美國憲法第1條第7款明确規定總統可對國會法案行使否決權。
二、權力效力與限制條件
否決權具有“一票否決”特性,如安理會任一常任理事國投反對票即可使決議失效(《國際法院規約》第36條)。但該權力受制于程式性規則,例如美國國會可通過三分之二多數表決推翻總統否決。
三、曆史發展與現實争議
該制度可追溯至古羅馬保民官否決元老院決議的實踐。現代國際體系中,聯合國創始會員國基于二戰經驗設立常任理事國否決權機制,旨在平衡大國利益與集體安全(《聯合國創始文件評注》)。近年來關于擴大安理會改革及否決權限制的讨論,凸顯其在國際治理中的雙重性——既是大國協調工具,也是決策效率障礙。
(注:引用來源包括《元照英美法詞典》、聯合國官方文件、中美憲法條文及國際法學術評注,因格式要求隱去具體鍊接)
否決權(Veto Power)指某一主體單方面阻止某項決議或法案通過的特殊權力,其核心在于“禁止”而非“推動”。以下是詳細解釋:
詞源
源自拉丁文“veto”,意為“我禁止”。最初用于古羅馬保民官制度,保護平民利益。
基本含義
指政府、組織或個人通過行使特定權利,單方面終止或延緩立法、政策等進程的權力。
政治領域的否決權
國際組織中的否決權
公司治理中的否決權
權力邊界
争議性
如需更詳細法律條款或曆史案例,可參考《聯合國憲章》或各國公司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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