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advances received on consignmentout
发出委托销售商品暂收款是会计实务中的特定术语,指企业(委托方)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代销时,因商品所有权尚未转移且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而预先收到的部分款项。该款项属于负债性质,需在商品实际售出并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后结转。以下是详细解释:
发出委托销售商品 (Consignment Goods Out)
指企业作为委托方(Consignor),将商品实物移交给受托方(Consignee)代为销售的行为。商品所有权仍归委托方所有,直至受托方售出商品。
暂收款 (Advance Received / Deferred Revenue)
因商品未实际售出,委托方预先收到的款项属于临时性负债,会计科目通常记为“合同负债”或“其他应付款”。英文对应Advances on Consignment Goods 或Deferred Revenue from Consignment。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规定:
借:银行存款
贷:合同负债——暂收委托销售款
借:合同负债——暂收委托销售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委托代销商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清单或收到全部/部分货款的当天”。暂收款若构成部分货款,需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政策实务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政部,2017)
规定特定交易(如委托代销)的收入确认时点与计量方法。
→ 财政部官网链接:http://kjs.mof.gov.cn/zhengcefabu/201711/t20171109_2747753.htm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明确“合同负债”科目核算预收货款及待履约义务的款项(含委托代销暂收款)。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91号)
界定委托代销模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库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65/n812176/index.html
在跨境贸易合同中,该业务需明确表述为:
"The Consignor receives advances against consignment goods, which shall be recognized as deferred revenue until the Consignee completes the sale."
(来源:《International Consignment Agreements: Model Clauses》by ICC)
“发出委托销售商品暂收款”这一表述涉及两个核心概念:委托销售商品和暂收款。以下是综合解释:
商品发出委托销售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
贷:库存商品
收到暂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
商品实际销售后
借: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企业A委托B公司销售一批商品,预收B公司保证金10万元。商品实际销售后,B公司支付剩余货款50万元。
借:银行存款 100,000
贷:其他应付款——B公司保证金 100,000
借:应收账款——B公司 500,000
其他应付款——B公司保证金 1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30,97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9,027
如需更完整的会计处理流程或政策依据,可参考《企业会计准则》或咨询专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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