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ction on the case
在普通法体系中,"案情写在令状上的诉讼"(Latin Action)特指必须通过特定令状(writ)形式提起的民事诉讼。这种制度起源于12世纪英国王室法院的司法实践,其核心特征是:原告必须选择与案情完全匹配的法定令状格式,且诉讼请求和事实陈述必须严格限定在令状载明的范围内。
根据《元照英美法词典》释义,该制度要求诉讼必须符合既定的"诉讼形式"(forms of action),包括侵害之诉(trespass)、债务之诉(debt)、非法占有之诉(detinue)等十余种法定类型。每种令状不仅规定诉讼程序,还限定可获得的救济方式,若案情与令状要求存在偏差,案件将因格式瑕疵被驳回。
现代法律体系中,1875年英国《司法法》已废除令状制度,但美国部分州仍保留类似程序的残余形式。比较法视角下,该制度体现了普通法"程序先于权利"(remedy precedes rights)的传统特征,与大陆法系"实体权利导向"的诉讼模式形成鲜明对比。
“案情写在令状上的诉讼”主要与令状式裁判文书相关,其含义和特点如下:
令状式裁判文书是民事诉讼中一种简化的法律文书形式,仅包含诉讼当事人基本信息、原告诉请、案件基本事实和法院裁判结果,不详细记载当事人的具体诉辩主张和裁判理由。这种形式源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旨在提高司法效率。
普通裁判文书需详细列明原被告主张、证据、争议焦点及裁判理由,而令状式文书仅聚焦核心内容,体现“简案快审”原则。这与诉讼的基本功能(如程序与实体双重属性)相呼应。
令状式文书是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的产物,其法律依据为《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它既保障当事人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启动审判程序),又通过简化形式实现实体权益的高效保护。
如需了解具体案件适用条件或改革试点详情,可参考法院发布的繁简分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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