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acknowledgement of right to production
在法律术语中,"承认有要求提供契据之权利"指当事人对特定法律文件交付请求权的明示或默示认可。该表述包含三个核心要素:
承认(Acknowledgment)
指法律主体通过书面声明或行为表示接受某项权利主张的合法性。根据《元照英美法词典》对"acknowledgment"的释义,这构成具有约束力的法律事实确认。
契据(Deed)
特指不动产转让中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凭证,依据Black's Law Dictionary第11版定义,契据需满足签署、交付、见证等法定要件方能生效。常见类型包括担保契据(Warranty Deed)和免责契据(Quitclaim Deed)。
权利主张(Claim of Right)
该权利来源于《物权法》第17条关于不动产权属证明的规定,主张方需证明其基于合法基础(如合同约定或法定继承)产生的文件交付请求权。
该法律概念常见于不动产交易纠纷、遗产继承程序及合同履行争议中,其效力认定需结合具体案情中的书面证据链和当事人意思表示。例如在房产过户纠纷中,买方依据买卖合同主张卖方交付产权契据的权利,若卖方作出承认表示,则构成不可撤销的义务履行承诺。
“承认有要求提供契据之权利”是一个法律术语,主要涉及对某一方在特定法律关系中享有索要契据的权利的认可。以下是详细解释:
核心含义
指在法律或合同关系中,一方被明确认可具备向另一方要求出示相关契据(如合同、协议、所有权凭证等)的法定权利。这种权利通常用于证明交易合法性或权利义务关系。
关键概念解析
典型应用场景
法律意义
该权利的承认通常基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如提到的“acknowledgement of right to production”),确保交易透明性和可追溯性,避免因缺乏书面证明导致权益受损。
提示:具体权利行使需结合当地法律条文或合同条款,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咨询法律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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