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acknowledgement of right to production
在法律術語中,"承認有要求提供契據之權利"指當事人對特定法律文件交付請求權的明示或默示認可。該表述包含三個核心要素:
承認(Acknowledgment)
指法律主體通過書面聲明或行為表示接受某項權利主張的合法性。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對"acknowledgment"的釋義,這構成具有約束力的法律事實确認。
契據(Deed)
特指不動産轉讓中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憑證,依據Black's Law Dictionary第11版定義,契據需滿足籤署、交付、見證等法定要件方能生效。常見類型包括擔保契據(Warranty Deed)和免責契據(Quitclaim Deed)。
權利主張(Claim of Right)
該權利來源于《物權法》第17條關于不動産權屬證明的規定,主張方需證明其基于合法基礎(如合同約定或法定繼承)産生的文件交付請求權。
該法律概念常見于不動産交易糾紛、遺産繼承程式及合同履行争議中,其效力認定需結合具體案情中的書面證據鍊和當事人意思表示。例如在房産過戶糾紛中,買方依據買賣合同主張賣方交付産權契據的權利,若賣方作出承認表示,則構成不可撤銷的義務履行承諾。
“承認有要求提供契據之權利”是一個法律術語,主要涉及對某一方在特定法律關系中享有索要契據的權利的認可。以下是詳細解釋:
核心含義
指在法律或合同關系中,一方被明确認可具備向另一方要求出示相關契據(如合同、協議、所有權憑證等)的法定權利。這種權利通常用于證明交易合法性或權利義務關系。
關鍵概念解析
典型應用場景
法律意義
該權利的承認通常基于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如提到的“acknowledgement of right to production”),确保交易透明性和可追溯性,避免因缺乏書面證明導緻權益受損。
提示:具體權利行使需結合當地法律條文或合同條款,建議在實際操作中咨詢法律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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