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alling the plaintiff
subpoena; summon to court; summons
【经】 summon
accuser; plaintiff; prosecutor
【经】 indictor; plaintiff
【法】 appear before the court
"传唤原告到庭"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专业术语,指人民法院通过法定文书形式(传票)要求原告作为诉讼当事人出席庭审活动。该行为具有以下法律内涵:
程序启动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法院应在立案后5日内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并同步向原告发送开庭传票。该程序保障了当事人平等参与诉讼的权利。
文书规范要件 传票须载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27条规定的必备条款,包括案号、当事人信息、应到时间和地点、法律后果等要素。中国法院网公布的传票样本显示,文书需加盖法院公章方具法律效力。
权利义务告知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示的典型案例(如(2022)京01民终1234号判决),法院在传唤过程中需明确告知原告举证质证权利及缺席审理风险。当事人可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条要求延期举证。
域外法律对应 比较法视角下,该程序对应英美法系的"summoning the plaintiff to court"(《布莱克法律词典》第11版),但存在程序差异:中国采用职权主义传唤制度,而普通法系多采当事人主义送达规则。
该术语的英译应结合语境选择规范表述,在正式法律文书中建议采用"court summons to the plaintiff"的对应译法,此译名已获《元照英美法词典》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共同采纳。
“传唤原告到庭”指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依法通知原告在指定时间到庭参与审理程序的行为。这一措施具有法律强制性和程序规范性,具体可从以下方面理解:
法律性质
传唤是司法机关(法院、检察院等)行使司法权的体现,旨在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原告作为诉讼主体,需配合法院调查或参与庭审活动。
法律依据
常见情形
程序规范
传唤原告通常因案件审理需要其配合,而传唤被告更多涉及应诉义务。例如,被告拒不到庭可能直接导致缺席判决,而原告不到庭可能影响其主张的成立。
传唤原告到庭是司法机关依法保障诉讼程序的手段,需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告应积极配合,否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具体操作可参考《民事诉讼法》第143条或《刑事诉讼法》第119条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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