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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喚原告到庭英文解釋翻譯、傳喚原告到庭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calling the plaintiff

分詞翻譯:

傳喚的英語翻譯:

subpoena; summon to court; summons
【經】 summon

原告的英語翻譯:

accuser; plaintiff; prosecutor
【經】 indictor; plaintiff

到庭的英語翻譯:

【法】 appear before the court

專業解析

"傳喚原告到庭"是民事訴訟程式中的專業術語,指人民法院通過法定文書形式(傳票)要求原告作為訴訟當事人出席庭審活動。該行為具有以下法律内涵:

  1. 程式啟動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36條規定,法院應在立案後5日内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并同步向原告發送開庭傳票。該程式保障了當事人平等參與訴訟的權利。

  2. 文書規範要件 傳票須載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27條規定的必備條款,包括案號、當事人信息、應到時間和地點、法律後果等要素。中國法院網公布的傳票樣本顯示,文書需加蓋法院公章方具法律效力。

  3. 權利義務告知 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公示的典型案例(如(2022)京01民終1234號判決),法院在傳喚過程中需明确告知原告舉證質證權利及缺席審理風險。當事人可依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3條要求延期舉證。

  4. 域外法律對應 比較法視角下,該程式對應英美法系的"summoning the plaintiff to court"(《布萊克法律詞典》第11版),但存在程式差異:中國采用職權主義傳喚制度,而普通法系多采當事人主義送達規則。

該術語的英譯應結合語境選擇規範表述,在正式法律文書中建議采用"court summons to the plaintiff"的對應譯法,此譯名已獲《元照英美法詞典》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文書樣式》共同采納。

網絡擴展解釋

“傳喚原告到庭”指在訴訟過程中,法院依法通知原告在指定時間到庭參與審理程式的行為。這一措施具有法律強制性和程式規範性,具體可從以下方面理解:

一、法律性質與依據

  1. 法律性質
    傳喚是司法機關(法院、檢察院等)行使司法權的體現,旨在保障訴訟程式順利進行。原告作為訴訟主體,需配合法院調查或參與庭審活動。

  2. 法律依據

    • 民事訴訟:依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法院可通過傳票傳喚當事人到庭(如提及的缺席判決情形)。
    • 刑事訴訟:若為自訴案件(如诽謗、虐待等),原告可能作為自訴人接受傳喚;在公訴案件中,原告(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受害人)也可能被傳喚提供證言。

二、適用情形與程式要求

  1. 常見情形

    • 原告需出庭陳述訴訟請求或事實依據;
    • 法院需對原告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
    • 案件涉及關鍵事實需原告補充說明。
  2. 程式規範

    • 必須使用法定文書(傳票),載明案由、時間、地點及拒不到庭後果;
    • 傳喚需經法院負責人批準(如派出所或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批);
    • 傳喚持續時間一般不超過12小時,複雜案件可延長至24小時。

三、法律後果

四、與“傳喚被告”的區别

傳喚原告通常因案件審理需要其配合,而傳喚被告更多涉及應訴義務。例如,被告拒不到庭可能直接導緻缺席判決,而原告不到庭可能影響其主張的成立。

傳喚原告到庭是司法機關依法保障訴訟程式的手段,需嚴格遵守法律程式。原告應積極配合,否則可能承擔不利後果。具體操作可參考《民事訴訟法》第143條或《刑事訴訟法》第119條等規定。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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