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lectress
woman
chooser; elector
【法】 voter
"女选举人"在汉英法律语境中指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女性公民(female elector),该术语包含双重法律属性:
历史维度上,中国女性选举权始于195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颁布,比英国1928年《平等选举权法案》晚25年,但早于瑞士1971年赋予女性联邦选举权。据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2024年报告,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女代表占比26.54%,相较第十届(2003年)提高4.2个百分点。
国际比较显示,各国对"female elector"的制度保障存在差异:挪威通过《性别平等法》规定候选人名单女性比例不得低于40%,而沙特阿拉伯直至2015年才首次允许女性参选地方议会。这种对比印证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性别社会规范指数》的结论:全球89%人口仍对女性参政持有偏见。
“女选举人”指具有法定选举权的女性公民,其含义可从以下角度解析:
基本定义 该词对应英文“electress”,指在选举中拥有投票权或被选举资格的女性。根据中国法律,年满18周岁的女性公民依法享有与男性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受其他条件限制。
法律保障
社会影响 女性选民群体(Women's Vote)在选举中具有显著影响力。数据显示,女性投票率通常高于男性,且更关注医疗、教育、妇女权益等议题,促使政党调整竞选策略以争取女性支持。
补充说明:历史上女性选举权经历了长期斗争,中国自1953年《选举法》颁布后实现普选权,而欧美国家如美国在1920年通过宪法修正案赋予女性投票权。当前全球约90%的国家已立法保障女性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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