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full subject of international law
completeness; entireness; entirety; absoluteness; every bit; perfectness
【医】 hol-; holo-
【经】 law of nations
main body; principal part
【计】 first body; main body
【化】 host
【经】 principal
从汉英词典角度解释,“完全的国际法主体”(Full Subject of International Law)是指在国际法上享有完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国际义务并行使国际权利的实体。其核心特征包括:
完全权利能力
指实体可独立享有国际法赋予的全部权利,如主权平等、缔结条约、参与国际组织等。例如,主权国家天然具备这一资格(王铁崖《国际法》1995年版,第92页)。
英文对照:Full legal capacity to hold rights and obligations under international law.
独立行为能力
实体无需经其他主体授权即可直接参与国际关系,如派遣外交使节、提起诉讼或应诉(如国际法院案例)。
英文对照:Independent capacity to act on the international plane.
主体类型 | 完全国际法主体 | 部分国际法主体 |
---|---|---|
典型代表 | 主权国家 | 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 |
权利范围 | 完整的国际权利与义务 | 有限权利(依章程或协定授权) |
法律依据 | 《联合国宪章》等普遍性国际法 | 特定条约或组织宪章(如WTO协定) |
注:民族解放组织在特定情况下(如联合国承认)可成为过渡性主体,但权利仍受限于独立目标实现进程(周鲠生《国际法》1976年版,第58页)。
国际法学者布朗利(Ian Brownlie)指出:
“完全国际法主体需同时满足‘法律人格的独立性’与‘权利义务的普遍性’两大要件,缺一则构成部分主体。”(Principles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8th ed., p. 57)
“完全的国际法主体”是指在国际法中具备完整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独立参与国际法律关系并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实体。以下是详细解释:
独立参与国际关系的能力
完全的国际法主体能自主开展国际交往,如与其他国家建立外交关系、缔结条约或参与国际组织。例如主权国家可独立决定是否加入联合国或签署国际公约。
直接享有国际法权利
包括主权平等、领土管辖权、自卫权等。例如国家有权根据国际法主张海洋权益或对领土内资源行使主权。
直接承担国际法义务
需履行条约义务、遵守国际习惯法规则,如禁止侵略他国、保护人权等。
完全的国际法主体主要指主权国家,而国际组织等属于“派生性主体”:
“完全”一词用于强调该类主体(如国家)与个人、跨国公司等非完全主体的区别。后者虽可能承担国际法义务(如个人涉战争罪),但权利能力有限,不被视为完全主体。
如需进一步探讨具体案例或法律条文,可参考国际法院判例或《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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