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full subject of international law
completeness; entireness; entirety; absoluteness; every bit; perfectness
【醫】 hol-; holo-
【經】 law of nations
main body; principal part
【計】 first body; main body
【化】 host
【經】 principal
從漢英詞典角度解釋,“完全的國際法主體”(Full Subject of International Law)是指在國際法上享有完全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能獨立承擔國際義務并行使國際權利的實體。其核心特征包括:
完全權利能力
指實體可獨立享有國際法賦予的全部權利,如主權平等、締結條約、參與國際組織等。例如,主權國家天然具備這一資格(王鐵崖《國際法》1995年版,第92頁)。
英文對照:Full legal capacity to hold rights and obligations under international law.
獨立行為能力
實體無需經其他主體授權即可直接參與國際關系,如派遣外交使節、提起訴訟或應訴(如國際法院案例)。
英文對照:Independent capacity to act on the international plane.
主體類型 | 完全國際法主體 | 部分國際法主體 |
---|---|---|
典型代表 | 主權國家 | 國際組織、争取獨立的民族 |
權利範圍 | 完整的國際權利與義務 | 有限權利(依章程或協定授權) |
法律依據 | 《聯合國憲章》等普遍性國際法 | 特定條約或組織憲章(如WTO協定) |
注:民族解放組織在特定情況下(如聯合國承認)可成為過渡性主體,但權利仍受限于獨立目标實現進程(周鲠生《國際法》1976年版,第58頁)。
國際法學者布朗利(Ian Brownlie)指出:
“完全國際法主體需同時滿足‘法律人格的獨立性’與‘權利義務的普遍性’兩大要件,缺一則構成部分主體。”(Principles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8th ed., p. 57)
“完全的國際法主體”是指在國際法中具備完整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能夠獨立參與國際法律關系并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實體。以下是詳細解釋:
獨立參與國際關系的能力
完全的國際法主體能自主開展國際交往,如與其他國家建立外交關系、締結條約或參與國際組織。例如主權國家可獨立決定是否加入聯合國或籤署國際公約。
直接享有國際法權利
包括主權平等、領土管轄權、自衛權等。例如國家有權根據國際法主張海洋權益或對領土内資源行使主權。
直接承擔國際法義務
需履行條約義務、遵守國際習慣法規則,如禁止侵略他國、保護人權等。
完全的國際法主體主要指主權國家,而國際組織等屬于“派生性主體”:
“完全”一詞用于強調該類主體(如國家)與個人、跨國公司等非完全主體的區别。後者雖可能承擔國際法義務(如個人涉戰争罪),但權利能力有限,不被視為完全主體。
如需進一步探讨具體案例或法律條文,可參考國際法院判例或《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相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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