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ntractus re
carry out; fulfil; practise; practice
【医】 practice
bargaining; bond; contract; covenant; deed; indent; indenture; obligation
pact; stipulation
【经】 agreement; agreements; bargain; compact; contract; deed; indenture
instrument; title deed
实践契约(Implied-in-Fact Contract)是英美法系中的一种合同形式,指双方虽未明确书面或口头约定,但通过行为、交易习惯或情境默认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汉英法律术语对照中,该概念常译为“implied-in-fact contract”或“contract implied in fact”,区别于基于法律强制规定的默示契约(implied-in-law contract)。
中国法律体系虽未直接采用该术语,但《民法典》第10条承认习惯作为法源,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发布的《关于审理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5条明确了默示条款的认定标准。这与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207条对履约行为构成合同接受的规定形成法理呼应。
实践合同(也称为要物合同)是法律术语中与诺成合同相对的概念,指合同成立不仅需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还需实际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以下是综合解释:
诺成合同只需合意即可成立(如买卖合同),而实践合同强调“交付”的必要性。例如,保管合同若未交付物品,即使签署协议也不具备法律效力。
“实践契约”更准确的法律表述为实践合同,其核心在于“要物性”。需注意,法律未使用“契约”一词,实践中“合同”与“契约”含义相同,但法律文本统一使用“合同”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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