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ndorsement without recourse
在票据法框架下,"不接受偿还请求之背书"(Non-recourse Endorsement)属于限制性背书的一种特殊形式,其核心特征在于背书人通过明确标注"无追索权"(sans recours)字样,主动放弃对票据后手持票人的法定追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背书人原则上需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但允许通过特别约定排除此项义务。这种背书形式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尤为常见,《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第15条明确规定,背书人可附加"不得追索"条款来限制自身责任范围。
从法律效力分析,该类背书具有双重限制性:其一,背书人仅免除票据被拒绝承兑时的担保责任;其二,不排除前手背书人及出票人的连带清偿义务。美国《统一商法典》(UCC)第3-414(b)条款对此作出类似规定,强调无追索权背书不影响票据本身的可流通性。实务操作中,该背书方式常见于资信等级较高的金融机构,旨在通过责任限定条款提升票据的市场流通效率。
“不接受偿还请求之背书”是票据法中的一种特殊背书形式,其核心在于背书人通过明确记载条款,免除对后手的担保责任。以下是详细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背书是持票人通过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章,将票据权利转让或授予他人的行为。而“不接受偿还请求之背书”特指背书人在转让票据时,明确声明不承担票据被拒付时的偿还义务,即免除《票据法》中默认的担保责任。
背书类型 | 担保责任 | 常见记载内容 |
---|---|---|
普通转让背书 | 有 | 无特殊条款 |
无担保背书 | 无 | “Without Recourse”等 |
委托收款背书 | 无 | “委托收款”字样 |
如需进一步了解票据背书的分类及法律后果,可参考《票据法》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七条,或查看来源、4、7、10的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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