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ndorsement without recourse
在票據法框架下,"不接受償還請求之背書"(Non-recourse Endorsement)屬于限制性背書的一種特殊形式,其核心特征在于背書人通過明确标注"無追索權"(sans recours)字樣,主動放棄對票據後手持票人的法定追償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背書人原則上需承擔保證其後手所持彙票承兌和付款的責任,但允許通過特别約定排除此項義務。這種背書形式在國際貿易結算中尤為常見,《聯合國國際彙票和國際本票公約》第15條明确規定,背書人可附加"不得追索"條款來限制自身責任範圍。
從法律效力分析,該類背書具有雙重限制性:其一,背書人僅免除票據被拒絕承兌時的擔保責任;其二,不排除前手背書人及出票人的連帶清償義務。美國《統一商法典》(UCC)第3-414(b)條款對此作出類似規定,強調無追索權背書不影響票據本身的可流通性。實務操作中,該背書方式常見于資信等級較高的金融機構,旨在通過責任限定條款提升票據的市場流通效率。
“不接受償還請求之背書”是票據法中的一種特殊背書形式,其核心在于背書人通過明确記載條款,免除對後手的擔保責任。以下是詳細解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規定,背書是持票人通過在票據背面或粘單上籤章,将票據權利轉讓或授予他人的行為。而“不接受償還請求之背書”特指背書人在轉讓票據時,明确聲明不承擔票據被拒付時的償還義務,即免除《票據法》中默認的擔保責任。
背書類型 | 擔保責任 | 常見記載内容 |
---|---|---|
普通轉讓背書 | 有 | 無特殊條款 |
無擔保背書 | 無 | “Without Recourse”等 |
委托收款背書 | 無 | “委托收款”字樣 |
如需進一步了解票據背書的分類及法律後果,可參考《票據法》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七條,或查看來源、4、7、10的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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