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bareboat charter
【经】 full authority
【经】 chartered ship
contract
【化】 contract; pact
【经】 compact; contract
全权租船合同(Bareboat Charter Party/Demise Charter)是海运领域一种特殊租赁协议,指船舶所有人将船舶的控制权、管理权和运营权完全转移给承租人的契约形式。该合同英文术语中,"bareboat"强调船舶以"空船"状态交付,而"demise"源于英美法系,表示船舶占有权及责任的彻底转移。
权利转移范围
承租人获得船舶的完全控制权,包括任命船长、雇佣船员及承担航行责任。根据《海商法》第144条,此类合同下船舶运营风险由承租人承担。
责任划分标准
该合同常见于长期租赁(通常2-5年),适用于航运公司运力补充或船舶融资租赁场景。根据克拉克森研究数据,2024年全球光船租赁市场占比达海运租赁总量的17%。
主要受《联合国船舶登记条件公约》及《汉堡规则》规制,具体权责可参照国际海事组织(IMO)发布的《船舶租赁指南》。英美法系国家通常采用NYPE格式合同作为范本。
"全权租船合同"并非国际航运领域的标准合同分类术语。租船合同通常分为以下三种主要类型:
航次租船合同(Voyage Charter) 船舶所有人按约定航次提供运输服务,承租人按货物数量支付运费。船舶运营权仍归船东所有。
定期租船合同(Time Charter) 承租人按约定时间租赁船舶,自行安排航线与货物,但需遵守船东对船舶安全的限制。船东负责船员管理。
光船租赁合同(Bareboat Charter) 承租人完全控制船舶运营,包括船员雇佣和维修保养,船东仅保留所有权。这类合同需向海事部门登记。
若提及"全权租船",可能指合同中赋予承租人特别广泛的船舶使用权,例如:
需注意:此类条款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且可能涉及更高风险责任分配(如提到承租人需承担保险费用)。建议结合具体合同条款分析权限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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