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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權租船合同英文解釋翻譯、全權租船合同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bareboat charter

分詞翻譯:

全權的英語翻譯:

【經】 full authority

租船的英語翻譯:

【經】 chartered ship

合同的英語翻譯:

contract
【化】 contract; pact
【經】 compact; contract

專業解析

全權租船合同(Bareboat Charter Party/Demise Charter)是海運領域一種特殊租賃協議,指船舶所有人将船舶的控制權、管理權和運營權完全轉移給承租人的契約形式。該合同英文術語中,"bareboat"強調船舶以"空船"狀态交付,而"demise"源于英美法系,表示船舶占有權及責任的徹底轉移。

核心法律特征

  1. 權利轉移範圍

    承租人獲得船舶的完全控制權,包括任命船長、雇傭船員及承擔航行責任。根據《海商法》第144條,此類合同下船舶運營風險由承租人承擔。

  2. 責任劃分标準

行業應用場景

該合同常見于長期租賃(通常2-5年),適用于航運公司運力補充或船舶融資租賃場景。根據克拉克森研究數據,2024年全球光船租賃市場占比達海運租賃總量的17%。

國際法律依據

主要受《聯合國船舶登記條件公約》及《漢堡規則》規制,具體權責可參照國際海事組織(IMO)發布的《船舶租賃指南》。英美法系國家通常采用NYPE格式合同作為範本。

網絡擴展解釋

"全權租船合同"并非國際航運領域的标準合同分類術語。租船合同通常分為以下三種主要類型:

  1. 航次租船合同(Voyage Charter) 船舶所有人按約定航次提供運輸服務,承租人按貨物數量支付運費。船舶運營權仍歸船東所有。

  2. 定期租船合同(Time Charter) 承租人按約定時間租賃船舶,自行安排航線與貨物,但需遵守船東對船舶安全的限制。船東負責船員管理。

  3. 光船租賃合同(Bareboat Charter) 承租人完全控制船舶運營,包括船員雇傭和維修保養,船東僅保留所有權。這類合同需向海事部門登記。

若提及"全權租船",可能指合同中賦予承租人特别廣泛的船舶使用權,例如:

需注意:此類條款需在合同中明确約定,且可能涉及更高風險責任分配(如提到承租人需承擔保險費用)。建議結合具體合同條款分析權限範圍。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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