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redit of bankrupt
bankruptcy; insolvency; failure; go broke; go into liquidation; ruin; smash
【经】 bankrupt; bankruptcy; become bankrupt; bust; failure; go bankrupt
go into liquidation; insolvency; play smash; play the bankrupt; rocks
ruin
creditor's rights
【经】 claim; creditor's rights; financial claim; obligation right
right in personam; right of creditor
破产债权(Bankruptcy Claims)是指债务人在法院宣告破产后,债权人依法享有的要求清偿其未获满足债权的权利。根据中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破产债权需满足“债权成立于破产申请受理前”及“已依法申报”两大核心要件。以下从法律框架与实践应用角度解析其内涵:
法律基础与构成要件
破产债权的确立以《企业破产法》为依据,其构成包含三个要素:债权需具有金钱属性或可折算为金钱(如未履行合同产生的损害赔偿)、债权需产生于破产程序启动前、债权人需在法定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进一步明确了未到期债权、附条件债权等特殊情形的处理规则。
申报程序与确认标准
债权人需在法院确定的申报期限内(通常30天至3个月)提交书面材料,包括债权数额、担保情况及相关证据。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对债权进行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异议债权可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或通过诉讼确认。
清偿顺位与限制条款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债权清偿遵循法定优先级:担保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职工工资、社保费用等优先于税款,普通债权按比例分配。需特别注意的是,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等不属于破产债权范畴。
跨境破产债权的特殊处理
在涉及跨国企业破产时,《企业破产法》第五条认可境外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但债权清偿需符合中国公共利益原则。参考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跨境破产示范法》,国内司法实践逐步采用主从程序协调机制保障债权人权益。
破产债权是破产程序中的核心概念,其定义、构成及分类可从以下方面综合解析:
破产债权指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形成的对债务人享有的金钱债权或可金钱评价的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07条第2款,需通过申报并经法院确认,最终从破产财产中受偿。
类别 | 内容及优先级 |
---|---|
有财产担保债权 | 可通过抵押物优先受偿,未放弃担保则不属于破产债权 |
职工债权 | 工资、社保等,清偿顺位第一 |
税收及社保费用 | 企业欠缴税款和社保统筹部分,次优先于普通债权 |
普通债权 | 无担保的合同债权等,最后顺位分配 |
特殊类型 | 破产受理前未到期债权、解除合同损害赔偿等 |
法律依据补充:《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清偿顺序,破产财产需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次清偿职工债权、社保税费、普通债权。如需完整法律条款,可查阅、2、9等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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