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bankruptcy estates account
破产财团(Bankruptcy Estate)的法律释义
破产财团是破产法中的核心概念,指破产程序启动时债务人拥有的全部财产及权益构成的集合体,用于公平清偿债权人债务。其法律特征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破产财团包括:
差异提示:中文“财团”侧重财产的组织性,英文“estate”强调财产集合的边界范围。
破产财团由破产管理人统一接管、处置,其分配顺序受《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严格约束:
权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7年施行)第三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释义文本。
破产财团是大陆法系中的术语,指破产宣告时由债务人全部财产组成的集合体,用于清偿债务。以下从概念、类型及与相关术语的区别进行详细解释:
法律属性
破产财团被视为一种“人格化财产”,具有类似法人的独立地位。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其财产不再属于原主体,而是由破产管理人接管,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和清偿债务。
构成范围
根据大陆法系立法原则,破产财团包括破产宣告时债务人所有的财产(固定主义),或在此基础上加入破产程序终结前新取得的财产(膨胀主义)。中国法律采用膨胀主义,将破产宣告后新增财产也纳入破产财产范围。
法定财团
法律明确规定应纳入破产程序的财产集合,又称“当然财团”。
现实财团
破产管理人实际接管的财产,可能与法定财团范围存在差异(如包含他人财产或遗漏债务人财产)。
分配财团
经过调整后的最终可分配财产,需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剩余部分再分配给债权人。
原则类型 | 范围界定 | 采用地区 |
---|---|---|
膨胀主义 | 破产宣告时财产 + 新增财产 | 中国、法国等 |
固定主义 | 仅破产宣告时已有财产 | 德国、日本等 |
如需进一步了解破产财产的具体构成或分配程序,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30-4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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