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natural liberty
dower; endowment; genius; inborn; natural gift; talent
【法】 liberty; status libertatis; tria capita
天赋自由权(Natural Liberty)是自然法学派的核心概念,指人类与生俱来、不受政治权力剥夺的基本权利。该术语在《元照英美法词典》中被定义为"基于自然法则而非实定法产生的自由状态",对应拉丁语"ius naturale"和法律英语中的"inherent rights"概念。
从法哲学视角,该理论可追溯至约翰·洛克的《政府论》,其中强调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是"人通过自然理性获得的原始权利"(Locke, 1689)。美国《独立宣言》将其具象化为"不可剥夺的权利",主张政府存在目的即为保障这些天赋权利。
现代法律体系中,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人人生而自由"的表述,可视为天赋自由权的国际化延伸。世界法学家协会指出,该原则构成国际人权法的理论基础,要求国家通过比例原则对权利限制进行合宪性审查。
权威法律数据库HeinOnline的多篇比较法研究显示,中国《宪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表述,与天赋自由权理念存在法理层面的契合性。这种跨文明的法价值共识,在哈佛大学《东亚法律研究》期刊的多篇论文中得到实证分析。
"天赋自由权"这一概念可综合解释如下:
一、核心定义 "天赋自由权"指人与生俱来享有的自由权利,其核心在于认为自由是自然赋予而非外界授予的。这一概念最早由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主张自由如同生命权一样属于人类与生俱来的基本权利。
二、权利属性特征
三、法律实践体现 根据法国《人权宣言》的宣告"人生而自由平等",以及现代法律体系的规定,自由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四、哲学争议点 关于"自由是否等于权利"存在理论分歧:有观点认为自由是权利的客体而非权利本身,强调自由是一种法律保障的状态而非抽象权利。
需注意,微博来源中提到的"领地内绝对自由"属于个人化解读,在现实法律体系中,自由权的行使始终受到公共秩序、他人权利等社会规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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