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natural liberty
dower; endowment; genius; inborn; natural gift; talent
【法】 liberty; status libertatis; tria capita
天賦自由權(Natural Liberty)是自然法學派的核心概念,指人類與生俱來、不受政治權力剝奪的基本權利。該術語在《元照英美法詞典》中被定義為"基于自然法則而非實定法産生的自由狀态",對應拉丁語"ius naturale"和法律英語中的"inherent rights"概念。
從法哲學視角,該理論可追溯至約翰·洛克的《政府論》,其中強調生命權、自由權和財産權是"人通過自然理性獲得的原始權利"(Locke, 1689)。美國《獨立宣言》将其具象化為"不可剝奪的權利",主張政府存在目的即為保障這些天賦權利。
現代法律體系中,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第一條"人人生而自由"的表述,可視為天賦自由權的國際化延伸。世界法學家協會指出,該原則構成國際人權法的理論基礎,要求國家通過比例原則對權利限制進行合憲性審查。
權威法律數據庫HeinOnline的多篇比較法研究顯示,中國《憲法》第三十三條"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表述,與天賦自由權理念存在法理層面的契合性。這種跨文明的法價值共識,在哈佛大學《東亞法律研究》期刊的多篇論文中得到實證分析。
"天賦自由權"這一概念可綜合解釋如下:
一、核心定義 "天賦自由權"指人與生俱來享有的自由權利,其核心在于認為自由是自然賦予而非外界授予的。這一概念最早由17-18世紀資産階級啟蒙思想家提出,主張自由如同生命權一樣屬于人類與生俱來的基本權利。
二、權利屬性特征
三、法律實踐體現 根據法國《人權宣言》的宣告"人生而自由平等",以及現代法律體系的規定,自由權的行使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四、哲學争議點 關于"自由是否等于權利"存在理論分歧:有觀點認為自由是權利的客體而非權利本身,強調自由是一種法律保障的狀态而非抽象權利。
需注意,微博來源中提到的"領地内絕對自由"屬于個人化解讀,在現實法律體系中,自由權的行使始終受到公共秩序、他人權利等社會規範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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