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官吏違法失職。《左傳·桓公二年》:“國家之敗,由官邪也;官之失德,寵賂章也。”《宋書·周朗傳》:“今高卑貿實,大小反稱,名之不定,是謂官邪。” 宋 洪邁 《容齋四筆·台谏分職》:“禦史掌糾察官邪,肅正綱紀。”《清會典·刑部·律綱》:“凡明刑勅法,其文有二:曰律,曰例……附其目三百四十有六例,各隨之以平庶獄,以儆官邪,以靖兇頑,以昭風勸。”
“官邪”是漢語中一個具有曆史内涵的複合詞,由“官”與“邪”組合而成,其核心含義指官員因違背職責而引發的腐敗或渎職行為。以下是具體解析:
詞源與構成
“官”指代官吏、公職人員,“邪”本義為不正、偏斜,引申為違背道德或法律的行為。二者結合後,特指官吏利用職權從事違法亂紀活動,如貪污受賄、濫用權力等。
現代法律語境下的應用
該詞在當代常用于描述公職人員的職務犯罪行為。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2條規定的“貪污罪”和第385條“受賄罪”,均與“官邪”概念直接關聯。
社會影響與治理意義
官邪行為不僅損害政府公信力,還會破壞社會公平,曆代法律文獻如《唐律疏議》《大明律》均對此類行為設立嚴苛處罰條款,體現對吏治清明的重視。
“官邪”是一個漢語詞彙,指官吏違法失職或濫用職權的行為,具有負面評價性質。以下是詳細解釋:
“官邪”由“官”(官員)和“邪”(不正當)組成,指官員利用職權謀私、行事不公或違法亂紀的現象。這種行為不僅違背職責,還會敗壞官場風氣,如《左傳》所言:“國家之敗,由官邪也”。
“官邪”反映了對官員腐敗的批判,貫穿中國古代政治文化。其核心在于強調官員需恪守職責、廉潔奉公,否則将導緻國家治理的失敗。相關用法和案例可參考《左傳》《宋書》等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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