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官家的物品、財産,公物。《三國志·魏志·曹爽傳》:“ 晏 等專政,共分割 洛陽 、 野王 典農部桑田數百頃,及壞湯沐地以為産業,承勢竊取官物,因緣求欲州郡。”《唐律疏議·廄庫·監主以官物借人》:“諸監臨主守之官,以官物私自借,若借人及借之者,笞五十。” 明 沉德符 《野獲編補遺·鬼怪·兇宅》:“不數年, 性善 坐他事被籍沒,此房亦為官物矣。”
"官物"是漢語中具有特定法律屬性的傳統術語,指代由國家或官府所有、管理的公共財物。該詞最早可追溯至《唐律疏議》,其卷十九明确規定"官物謂在官曹局,若倉、庫、物、器、仗之類",體現了古代法典對國有資産的保護意識。
從現代法學視角分析,官物包含三重屬性:①所有權歸屬國家或政府機構;②使用目的具有公共事務性質;③管理程式需遵循法定規範。這與《大清律例》中"凡官物當應給付與人,已出倉庫而未給付"的記載形成曆史呼應。
當代行政法體系中,官物概念延伸至包括國有自然資源、公共設施等現代國家治理要素。如《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将其定義為"屬于國家或官府的財物",這一解釋既保持了傳統語義内核,又適應了現代行政管理需求。
在物權法領域,官物區别于私物的重要特征在于其不可轉讓性。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五章規定,政府機關管理的國有資産不得擅自處置,這實質上繼承了古代官物制度的核心原則。
“官物”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在不同曆史文獻中均有體現,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官物”指官方的物品、財産或公物,屬于國家或政府所有。這一概念在古代法律和文獻中常被提及,強調其公共屬性。例如《三國志·魏志·曹爽傳》提到“竊取官物”,說明非法占有官方財産的行為。
在傳統法律體系中,官物具有特殊地位。例如明代《野獲編補遺》提到某房産因官員犯罪被沒收為“官物”,體現官物與司法制度的聯繫。
部分現代詞典(如)将“官物”解釋為成語,引申為官員濫用職權或奢侈享樂的現象,但這一用法更偏向特定語境下的比喻義,需結合上下文理解。
“官物”的核心含義始終圍繞“官方財産”,其定義在不同曆史時期保持一緻,而相關法律條文和文獻用例進一步佐證了這一概念的公共性與管理規範。如需了解更完整的曆史案例,可參考《三國志》《唐律疏議》等原始文獻(來源:、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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