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官府制定的法規條例。 元 劉詵 《和蕭克有主簿沅州竹枝歌》之四:“官規難減賨布稅,縣政莫急蠻人徭。”
(2).指官員應遵守的法規。 楊玉如 《辛亥革命先著記》第八章第三節引《鄂州約法》:“都督除典試院、官吏懲戒院、審計院、行政審判院之官職及考試懲戒事項外,得制定文武官職官規。”
“官規”是漢語中由“官”與“規”組合而成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向官方制定的規則體系。根據《現代漢語規範詞典》,“官”指代國家公職人員或政府機構,“規”意為成文的條例或約束性條文。二者結合後,“官規”可定義為“國家機關或行政部門為規範公務行為、明确職責權限而頒布的正式制度”,例如《公務員法》中關于職務晉升的細則即屬此類。
從詞義演變角度看,《漢語大詞典》指出該詞在明清文獻中已用于描述衙署運作章程,現代則擴展至包含行政法規、廉政準則等多元内容。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将其歸類為“制度性名詞”,強調其具備強制效力與普遍約束力的特征。
引用參考:
“官規”是漢語中的曆史詞彙,指與官員或官府相關的法規制度,具體含義可從以下兩方面解析:
官府制定的法規
指古代官府為管理行政、稅收、司法等事務設立的條例。例如元代劉詵的詩句提到“官規難減賨布稅”,反映官規涉及稅收政策。
官員的行為規範
要求官員遵守的紀律與職責,如《鄂州約法》中規定都督需制定“文武官職官規”,明确官員履職規則。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曆史案例或法律條文,建議查閱《中國曆代官制》等權威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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