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些犯罪行為須由被害人向法院告訴,法院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的原則。我國刑法規定,侮辱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幹涉他人婚姻自由罪(緻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虐待家庭成員罪(緻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除外),都是告訴才處理的犯罪。并規定,如果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吓而無法告訴,人民*********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
"告訴才處理"是一個法律術語,指某些刑事案件必須由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特定告訴權人主動向司法機關提出控告,司法機關才會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若無人告訴,司法機關通常不予主動幹預。其核心特征包括:
告訴主體的特定性
有權提出告訴的主體通常為被害人本人。若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吓無法告訴,其近親屬或人民檢察院可代為告訴。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八條規定:"本法所稱告訴才處理,是指被害人告訴才處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吓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
適用罪名的法定性
我國刑法明确規定了五類告訴才處理的犯罪:
這些罪名多涉及個人隱私、家庭關系或特定財産權益,公權力主動介入可能適得其反。
程式啟動的被動性
司法機關遵循"不告不理"原則。例如,在侵占罪中,即使公安機關明知他人財物被侵占,若被害人未主動告訴,不得立案偵查。這一設計體現了對被害人自主處分權的尊重,避免公權過度幹預私權領域。
法律依據與權威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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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才處理”是刑法中的一項特殊訴訟原則,指特定類型的刑事案件需由被害人主動向司法機關提出控告,司法機關才會啟動追訴程式。以下是詳細解釋:
根據,該制度包含兩個核心要素:
《刑法》第九十八條明确規定了該制度(),同時分則條款如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诽謗罪)也具體應用這一原則。
主要涉及5類罪名():
以下情況無需被害人告訴即可追責():
遵循“不告不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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