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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才處理的意思、告訴才處理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告訴才處理的解釋

某些犯罪行為須由被害人向法院告訴,法院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的原則。我國刑法規定,侮辱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幹涉他人婚姻自由罪(緻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虐待家庭成員罪(緻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除外),都是告訴才處理的犯罪。并規定,如果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吓而無法告訴,人民*********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告訴才處理"是一個法律術語,指某些刑事案件必須由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特定告訴權人主動向司法機關提出控告,司法機關才會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若無人告訴,司法機關通常不予主動幹預。其核心特征包括:

  1. 告訴主體的特定性

    有權提出告訴的主體通常為被害人本人。若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吓無法告訴,其近親屬或人民檢察院可代為告訴。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八條規定:"本法所稱告訴才處理,是指被害人告訴才處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吓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

  2. 適用罪名的法定性

    我國刑法明确規定了五類告訴才處理的犯罪:

    • 侮辱罪、诽謗罪(刑法第246條,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 暴力幹涉婚姻自由罪(刑法第257條,緻被害人死亡除外);
    • 虐待罪(刑法第260條,緻被害人重傷或死亡除外);
    • 侵占罪(刑法第270條)。

      這些罪名多涉及個人隱私、家庭關系或特定財産權益,公權力主動介入可能適得其反。

  3. 程式啟動的被動性

    司法機關遵循"不告不理"原則。例如,在侵占罪中,即使公安機關明知他人財物被侵占,若被害人未主動告訴,不得立案偵查。這一設計體現了對被害人自主處分權的尊重,避免公權過度幹預私權領域。

法律依據與權威參考

注:因法律條文及司法解釋的官方鍊接需對應具體發布頁面,此處僅标注來源機構。實際引用時建議鍊接至"中國人大網"刑法文本頁及"最高人民法院網"司法解釋庫。

網絡擴展解釋

“告訴才處理”是刑法中的一項特殊訴訟原則,指特定類型的刑事案件需由被害人主動向司法機關提出控告,司法機關才會啟動追訴程式。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基本定義

根據,該制度包含兩個核心要素:

  1. 被害人主動告訴:如侮辱罪、诽謗罪等案件,需被害人自行向法院提起訴訟,司法機關才會介入;
  2. 自願放棄不追責:若被害人選擇不告訴,則國家不主動追究刑事責任(但存在例外情形)。

二、法律依據

《刑法》第九十八條明确規定了該制度(),同時分則條款如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诽謗罪)也具體應用這一原則。

三、適用範圍

主要涉及5類罪名():

  1. 侮辱罪、诽謗罪
  2. 暴力幹涉婚姻自由罪(未緻人死亡)
  3. 虐待罪(未緻被害人重傷/死亡)
  4. 普通侵占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四、例外情形

以下情況無需被害人告訴即可追責():

  1. 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如網絡诽謗引發公共秩序混亂)
  2. 造成重大人身傷害(如虐待緻重傷/死亡)
  3. 被害人受強制/威吓無法告訴時,檢察院或近親屬可代為告訴

五、法律程式特點

遵循“不告不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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