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謂将自己的財物或權利移轉于他人。 漢 劉向 《說苑·君道》:“夫賞賜讓與者,人之所好也,君自行之。”《清史稿·食貨志五》:“ 河南 豫豐公司以其專辦 懷慶 左右 黃河 以北各鑛之權, 山西 商務局以其專辦 盂平 、 澤 、 潞 、 平陽 煤鐵各鑛之權,同時讓與辦理。” ********* 《國際資本主義下的中國》:“非經四國銀行團的聯合行動,不得承認借款于 中國 ,或從 中國 承受何種讓與。”
讓與
“讓與”是漢語法律及日常用語中的複合動詞,指通過協議或法定程式将財産、權利等主動轉移至他人名下的行為。其核心含義包含兩層:一是主體自願放棄原有權益,二是接受方獲得該權益的合法性(《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
從法律層面看,“讓與”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對權利轉讓的規定,即标的物明确、雙方意思表示真實且不違反強制性規範(《法學大辭典》)。例如房産過戶需辦理登記手續,方能完成物權讓與效力。
在語義演變中,“讓與”與“贈與”“轉讓”存在細微差異:“贈與”強調無償性,“轉讓”側重權利變更的廣泛性,而“讓與”更突出“主動讓渡”的法律合意特征(《古代漢語詞典》)。例如古籍《唐律疏議》載“田宅讓與,須立券契”,即強調契約程式。
該詞常見于民事法律關系及繼承場景,如股權讓與協議、著作權授權等,需遵循《民法典》第545條關于債權讓與的通知義務規定(《民法學》教材)。
權威參考來源
“讓與”是一個法律和日常語境中均會使用的詞彙,其核心含義為将自己的財物或權利轉移給他人。以下是詳細解釋:
詞義解析
“讓與”指主動将自身擁有的財物、權利等移交給他人,強調自願性和權利主體的變更。例如:股權轉讓、房産過戶等行為均屬于讓與。
近義詞與反義詞
合同讓與
在合同法中,讓與指債權人将合同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需注意以下限制:
適用範圍
常見于財産權(如房産、股權)、債權等轉移場景,需遵循法定程式以确保效力。
如需進一步了解法律條款或具體案例,可參考《合同法》第七十九條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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