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ystem of fixed output to households] 把農業産量包到每個農戶的一種制度
包産到戶制,是中國農村在特定曆史時期推行的一種農業生産責任制形式,其核心是将集體所有的土地等生産資料,以家庭為單位進行承包經營,并明确約定承包戶應完成的産量(或産值)指标以及相應的責任與權益。它被視為家庭聯産承包責任制的主要實現形式之一和重要發展階段。
從漢語詞典及農業經濟術語的角度,其詳細含義可概括為以下幾點:
核心定義與承包關系 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如生産隊)将集體所有的土地、山林、水面等主要生産資料,按照一定的原則(如人口、勞動力比例)分包給農戶家庭使用。農戶(承包戶)在承包期内享有相對獨立的生産經營自主權,同時必須承擔完成預先約定的農産品産量(或産值)任務的義務。完成包産任務後,超出部分通常歸農戶所有,未完成部分則需承擔相應責任。這體現了“包工、包産、包費用”和“超産獎勵、減産賠償”的原則。
核心特征:“三包一獎”
經營自主權與自負盈虧 在保證完成包産任務和遵守國家政策(如統購統銷)的前提下,農戶有權自主決定生産安排、勞力調配和具體的耕作方法。農戶對承包經營的結果(盈虧)承擔主要責任,即“自負盈虧”。這極大地調動了農民的生産積極性和責任心。
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 土地等生産資料的所有權仍歸集體(村或村民小組)所有,農戶獲得的是土地的承包經營權。這種“兩權分離”是包産到戶制乃至整個家庭聯産承包責任制的根本特征。
曆史地位與意義 包産到戶制主要在中國農村改革初期(20世紀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廣泛推行,是突破“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人民公社體制、克服平均主義“大鍋飯”弊端的關鍵性改革措施。它極大地解放了農村生産力,促進了農業生産的發展和農民收入的提高,為中國經濟改革的序幕拉開了重要篇章。後來,包産到戶在實踐中進一步發展,演變為更穩定、更強調農戶自主權的“包幹到戶”(即“大包幹”,典型形式是“交夠國家的,留足集體的,剩下都是自己的”),并最終統一規範為“家庭聯産承包責任制”。
參考來源:
包産到戶制是中國農村經濟改革中的一項重要制度,核心是将土地等生産資料承包給農戶自主經營,具體解釋如下:
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保留土地公有制的基礎上,将耕地、農作物及部分養殖業任務分配到農戶家庭,由農戶獨立負責生産、管理并承擔盈虧責任。集體與農戶籤訂承包合同,農戶需完成規定的産量指标,超産部分歸己,減産則需賠償。
該制度起源于1978年安徽省鳳陽縣小崗村,18戶農民率先實行“家庭聯産承包責任制”,後成為全國農村改革的模闆。1980年代,這一政策被正式推廣,成為中國農村經濟體制轉型的關鍵舉措。
“包産到戶制”與“家庭聯産承包責任制”為同一概念的不同表述,均強調以家庭為單位承包土地,體現“責、權、利結合”的原則。
如需更詳細的曆史案例或政策文件,可參考來源網頁(如、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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