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佐貳官。《宋史·刑法志二》:“每歲冬夏,詔提刑行郡決囚,提刑憚行,悉委倅貳,倅貳不行,復委幕屬。” 元 韋居安 《梅磵詩話》卷下:“﹝ 方回 ﹞ 德祐 改元,為 吳興 倅貳。”
(2).謂任佐貳官。 明 劉元卿 《賢奕編·家閑》:“汝食朝廷厚祿,倅貳一府,事無巨細,皆當究心。”
“倅貳”是漢語古典文獻中使用的官職稱謂,原指輔佐正職的副手,後延伸為泛指副職或輔助性職位。該詞由“倅”與“貳”兩個語素複合構成,其中“倅”在《說文解字》中被釋為“副也”,表示輔助、次要之意;“貳”則有“副職”“次等”的引申義,如《周禮》中“貳車”即指副車,兩字組合後強化了“副職”的核心語義。
在曆代官制中,“倅貳”常指州郡長官的副職,例如宋代通判、明清同知等職位均被稱為“倅貳”。唐代史學家杜佑在《通典·職官》中記載:“刺史之佐,曰倅貳。”可見其作為地方行政體系重要組成部分的定位。《康熙字典》收錄該詞時特别注明其“副貳官屬”的職能屬性,印證了其行政層級的輔助特征。
詞義演變方面,清代訓诂學家段玉裁在《說文解字注》中指出:“今俗謂副寮曰倅貳。”說明該詞已從具體官職名稱擴展為泛指各類副職的統稱。現代《漢語大詞典》将其釋為“佐副官”,并引《宋史·職官志》中“州倅貳”的用例,完整呈現了該詞的曆時語義脈絡。
“倅貳”是一個古代官職相關詞彙,其含義可從以下兩方面解析:
若需進一步探究古代官職制度,可參考《宋史》或《賢奕編》等史料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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